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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统一是两岸关系最高宪制原则
http://www.CRNTT.com   2020-06-29 00:08:56


两岸复归统一与民族复兴的历史神圣事业必然显露曙光,水到渠成。
  中评社╱题:完全统一是两岸关系最高宪制原则 作者:田飞龙(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博士

  两岸的完全统一并不排斥甚至日益依赖“非和平方式”,这就意味着我们对台工作的战略判断、制度调整、技术储备与国际公关等方面必须提出更高要求,也需要更加从容灵活地对两岸人民进行积极说理和动员,创造最有利于“最小代价”完成两岸统一及“最有创造性”开展统一后转型正义与精细治理的制度、政策与管治人才基础。如果不可避免的短暂阵痛是分娩新生的必经环节的话,国家完全统一的有机生命原理与母性孕育新生命的自然原理异曲同工。当大陆政府负起真正的国家完全统一实践责任,当两岸人民日益想通了“维持现状的和平”不是真正的稳定性和平,从而凝聚共识追求完全统一下的永久和平,两岸复归统一与民族复兴的历史神圣事业就必然显露曙光,水到渠成。

  2005年,大陆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将涉台主要政策与制度构想法律化,既阻遏民进党当局及外部干预势力的分裂图谋,又促进和平统一与“一国两制”的正面进程。2020年,这部法律颁布实施已有15年,但两岸政治对抗不断升级,“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国际政治环境与岛内认同度出现危机信号。

  在此急剧变化的国内外形势下,如何重新理解与评估这部法律中指向两岸完全统一的和平方式与非和平方式,如何从战略和制度上进行理性的判断和调整,以适应民族复兴的必要要求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想规划,就成为纪念这部在两岸关系领域具有至关重要性的国家法律的基本问题意识和挑战性命题。本文拟对台湾问题的历史性与制度性困境加以分析,并结合这部法律的和平与非和平路线提出与当下国际政治条件、两岸关系现状及中国宪法秩序相适应的理论诊断和分析结论,供决策及社会各界分析人士参考。

  一、台湾问题的历史复杂性:大一统与分离意识

  台湾问题是中国现代化与国家建构的特定问题,也是疑难问题。1895年之前的台湾历史上,已经出现过大一统朝贡体系与西方殖民体系的交锋,以明末清初的郑氏政权与荷兰殖民者的光复战争为历史坐标,而之后的清朝政权对割据性的郑氏政权的镇抚策略取得成功,实现了中国的“大一统”。但大一统之下的台湾治理,并未完成彻底的国家建构,生番与熟番分治,土流二轨并行,为后来的美日介入留下裂隙。进入19世纪的两岸关系,在民间人民来往层面日益密切,两岸经济文化交流深入发展,对台政治治理与行政管辖亦有制度性强化,但彼时的大清帝国已至暮年,不复青壮时期维护大一统主权秩序的强烈责任感与行动能力。19世纪下半期,美国曾有觊觎殖民台湾之构想,日本更是藉助维新变法之成功而脱亚入欧,效仿西方殖民帝国主义之行为逻辑。中日甲午战争及《马关条约》的割台条款,开启了台湾殖民化与现代化交织融合的历史,造成所谓的日式“皇民史观”及现代性意识形态,影响至今。

  1945年日本战败,中华民国政府光复台湾,美国监管战后日本,扶持蒋氏割据政权,两岸再现了大一统与地方割据的二元对立危机,至今未能消除。台湾政治家与学术界常以台湾数百年颠沛流离之殖民与非殖民历史引为悲情依据,激发本土民族意识和台湾独立政治构想,终于藉助1980年代以来的民主化转型过程达到社会文化与政治体制上的并轨状态,造成今日以民进党为代表的台独主义稳定地成为岛内主导性政治意识形态。台湾问题代表了中国从古典帝国向现代主权国家转型过程的边缘主权损害与修复的风险性和复杂性,也是中国与西方主导之国际法秩序的非法限制与正当反制的法权斗争,更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全球治理参与能力的检验性指标。

  回溯台湾上述历史,是希望在纪念《反分裂国家法》15周年之际,提醒人们关注台湾内在认同与意识形态生成的历史路径和固执的自我诉求,而不能简单将当下的两岸政治对立归咎于外部势力干预及民进党一党之私利操作。国际环境与政治体制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塑造民心民意,但若然缺乏潜藏于历史土壤中的既定意识和固执信念,则纯粹的外部干预和本土政治操作并不会那么顺利。香港治理亦存此张力。但这一悲情分离意识并非台湾精神的唯一因素。作为大一统中国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作为“逃台”之国民党政权的道统合法性基础,国家统一的精神基因和力量也是显着的、潜藏的甚至是富有活力的,但却可能遭受现实性的内外政治与文化压制。

  正因为台湾历史中始终存在着两种相互抗衡的身份认同与精神力量,外部势力及台独执政力量才会不遗余力地推进“去中国化”,灭人之国乃先去人之史。台湾历史中,从与中华民族互动融合的长时段大历史来看,存在着大一统的身份认同与政治基因,这并不是仅仅指向岛内现存的真假统派,而是存在于历史秩序且扎根社会土壤中的对中国传统文化及整体统一性的信仰和追求。统一之根要远远超过短暂殖民、冷战体系与民粹化民主所造就的缺乏历史文化根基的割据主义和台独主义,但由于政权和政策的现实性反向侵蚀,统一之根并非牢不可破,需要两岸中国人尤其是大陆政府进行强有力的政治与法律保护。《反分裂国家法》就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部保护性法律。

  二、《反分裂国家法》的宪制背景与法理架构

  在1949年新中国建立的宪制秩序中,台湾在“内战法理”的叙事逻辑之下,是有待“解放”的神圣领土。领土的神圣性可以从中华民族的大一统叙事及历朝历代的政治宪法实践中获得确证。大一统不仅是中国数千年政治统一体的最高宪制原则,也是最根本的执政伦理,更是中华民族生命力的生成机制。这样的大一统观念并非建立在近代西方的民族国家政治主权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中国古典的天下国家文明主权基础之上。领土的神圣性根源于中国政治文明对人民教化、团结与保护的道德理想与责任伦理,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意义上回归了大一统的文明民族伦理,而承担起对台湾与台湾居民的保护性责任。《反分裂国家法》第4条规定:“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里的“神圣”性既来自中国文明历史的大一统宪制原则,也来自中国宪法的明确规范。八二宪法序言第9段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具体地名出现于国家宪法序言之中,显示出执政者对台湾问题之大一统宪制属性与自身政治责任的深切理解和承担,而两处“神圣”的表述则为完成两岸统一的事业赋予了一种凌驾普通利益与规范的超越性价值。

  《反分裂国家法》即立足于完成中国历史之大一统要求与中国宪法关于国家统一的规范性任务。这部法律确立的不再是关于两岸统一的政策声明,而是反独促统的法律制度安排。这部法律规定了两岸统一的“两轨制”路径:其一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这是主要的甚至理想化的方案,在2005年的特定时代语境中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其二是非和平统一,具体制度模式未定,这与统一完成的非和平方式、台湾岛内政治社会情势以及统一完成初期秩序稳定的管制需求有关,不可能实行等同于和平统一模式下的宽松治理体制。“一国两制”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战略出发点,1949年以来的两岸政治关系,尽管在法理上长期处于内战割据状态,但国家本身并未分裂,而只是分治,两岸执政当局对“一个中国”并无政治异议,只是在竞争正统性与代表权。这是“一国”或其具体形态“九二共识”的历史与政治基础。在国共两党的初心交集中,“一国”不是政治讨论的焦点,关键是“两制”,是实际存在的两岸治权如何经由协商缔约而统一。因此,两岸统一的宪制本质是治权与政府的统一,而不是国家与主权的统一,尽管有时的理论或政策表述上也会套用“国家统一”的概念。《反分裂国家法》在法理逻辑上就预设了国家与主权本身并未分裂,分裂从未成为事实,但两岸有出现分裂事实的宪制风险,制定本法的主要目的即在于预防和制止两岸分裂成为事实,更要阻止两岸分裂的法权化和国际化。

  从这部法律的逻辑体系来看,反分裂预设了统一的存在性以及实现主权与治权“完全统一”的制度理性。两岸主权本就统一,这在中国宪法与国际法上并无异议。两岸统一因此被界定为“完全统一”,就是治权与政府的统一,是政治名实的完全相符。从“主权统一”经由“治权统一”而达到“完全统一”,是这部法律的基本法理线索,也是十九大报告与习近平“1·2”讲话的主旨逻辑所在。但2005—2020年的两岸关系发生了结构性的质变,使得“和平统一”由主流模式蜕变为非主流模式,而“非和平统一”则成为两岸完全统一越来越无法回避甚至需要积极正面思考和准备的理性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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