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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语中评:中央给予特首超然性
http://www.CRNTT.com   2015-09-16 00:09:22


  中评社香港9月16日电(记者 黄博宁)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12日在基本法颁布25周年研讨会上以“正确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为题发表长达26分钟的讲话,把香港政治体制概括为:第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一种地方性政治体制;第二,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整个政治体制中处于核心位置;第三,行政管理权相对于立法权处于主导地位;第四,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司法独立;他并表示,特首“双首长”身份和“双负责制”使行政长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

  张晓明的讲话如何解读?中评社就此采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田飞龙,对特首何来“超然于三权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及其与大律师公会声明中“特首行为受法院司法复核制衡,在《基本法》内亦不能被理解为凌驾于香港法律之上”是为何意进行解读。

  中评社:您认为,中联办主任张晓明为何会发表这样一番讲话?

  田飞龙:占中结束、政改被否后,央港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特区政府面临权威下滑,创科局、特区政府参与“一带一路”等方案和相关拨款难以通过的困境,社会运动又以“反水货客”等零散方式继续。在此情况下,张晓明作为中央驻港的最高联络官员,希望重新强调《基本法》中所规定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凝聚基本共识,使得社会精英和市民清楚中央的治港思路。

  中评社:如何理解“行政主导”与“三权分立”的关系,两者在港的实践有什么特征?

  田飞龙:《基本法》规定行政主导是主要的原则,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以及司法独立是两个配合原则。行政主导表明行政权相对立法权有优越地位,体现为政府的立法创议权、专属提案权等。但这并不否定立法对行政的制约,也并不否定司法的独立。行政主导与司法独立、立法民主同时存在,共同支撑香港的高度自治。

  中评社:张晓明讲话中“特首有超然于三权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依据何来?

  田飞龙:香港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特首的身份有多重性,来自本地的选举,也来自中央的授权。这意味着,特首既是本地的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同时对中央负责,权威基础有中央支持。来自中央政府的委任,给予特首相对于香港普通管治架构,即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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