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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启动的内涵、区域经济效应及对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http://www.CRNTT.com   2023-04-21 00:14:37


RCEP启动生效后对台湾地区相关产业发展等带来深层次影响
表1:RCEP与EU27、USMCA、CPTPP的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比较(2019年)
图1:RCEP15个成员国分布概况(2021年)
  中评社╱题:“RCEP启动的内涵、区域经济效应及对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作者:王勇(厦门),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秘书长\经济一体化平台副教授

  【摘要】自2022年1月1日起,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启动生效,将使RCEP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90%以上的货物贸易逐步实现零关税,从而使区域内贸易成本大幅下降。RCEP启动生效的实质内涵体现为关税减让采用原产地累积规则、RCEP成员国承诺对服务贸易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结合模式、RCEP成员国承诺对非服务业投资准入均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等三方面。RCEP启动将对亚太区域产生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区域专业化分工进一步深化、区域投资环境将进一步完善、区域跨境电子商务将加速发展、区域内国家间经济联系与技术合作将进一步加强等一系列区域经济效应。与此同时,由于RCEP成员国都是台湾地区最重要的经贸伙伴,因此,RCEP启动生效后的关税减让将对台湾地区整体产业发展、台湾地区出口贸易以及台湾地区相关产业发展等带来深层次影响。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自2022年1月1日已正式启动生效,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逐步实现零关税,贸易成本和商品价格将大幅降低,从而对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全球经贸合作产生较大程度的影响。RCEP启动生效是在协调各成员国之间较大经济发展差异的基础上而最终达成,从而在短期和中长期内对RCEP各成员国及台湾地区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

  一、RCEP启动的历程回溯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由东盟于2011年11月在东盟高峰会上创建,旨在以东盟为主要动力,联合其他贸易合作伙伴,建立公平竞争的经贸领域。2012年11月,东盟、中国、韩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16个成员国在第21届东盟高峰会议上,宣布正式启动RCEP谈判。之后各成员国于2013年5月举行首轮谈判。与此同时,由于RCEP各成员国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同时印度等成员国开放态度较为保守,导致RCEP成员国在市场准入、规则制定等领域存在较大分歧,使得谈判一直无法达成共识。由此,至2019年8月,超过2/3的RCEP成员国最终在市场准入方面完成谈判,同时,在规则制定方面完成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等三项附属协定谈判,从而在80%以上的文本内容方面达成共识。此后,2019年11月,在泰国曼谷举行的RCEP成员国峰会上,除印度外的15个RCEP成员国完成协定文本20个章节谈判,基本解决所有市场准入问题。此外,由于印度担忧RCEP启动将导致印度对中国的双边贸易逆差扩大,以及来自RCEP其他成员国进口的产品与人员流动会对印度制造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和劳工造成冲击,由此,印度宣布退出RCEP。

  2020年11月15日,在越南召开的东盟峰会和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上,经过历时8年的协商,东盟十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15个国家正式签署RCEP,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表1)。由此,涵盖全球30%的人口(约35亿),约占全球1/3经济总量(GDP总量达25万亿美元)的自由贸易区最终得以建成(图1)。2022年1月1日,RCEP对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正式生效,2月1日起RCEP对韩国生效。其余成员国也将在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后陆续生效实施。

  表1:RCEP与EU27、USMCA、CPTPP的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比较(2019年)
  注:EU27代表欧盟27国;USMCA代表美墨加自由贸易协定;CPTPP代表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定。
  资料来源:IMF、WTO统计数据,2019年。

  图1:RCEP15个成员国分布概况(2021年)

  二、RCEP启动的实质内涵

  RCEP协定文本包括20章,主要涵盖四方面:货物、服务、资金、人员的市场准入;通关程序及检验检疫标准;智慧财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领域;争端解决及生效、加入等规定。其中,在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方面,RCEP成员国的开放态度较为保守,工业产品区域内开放水准平均为91.5%[1],而且,多数产品的降税期在10年以上。其中,中韩之间的产品降税期最长可达36年。

  (一)关税减让采用原产地累积规则

  RCEP启动生效后,在关税减让方面,规定RCEP各成员国按照协定生效后的1—20年,逐步对适用关税税率作出减让承诺,成员国之间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实现最终零关税。其中,中国对其他RCEP成员国的零关税承诺主要以立即降税至零和10年内降税至零为主。具体而言:中国对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承诺的最终零关税产品占比高达90%以上,对日本、韩国最终零关税占比为86%[2]。而且,中国对东盟国家67.9%的产品在协定生效后立即适用零关税税率。在原产地规则方面,除普遍性原产地标准外,RCEP还加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条款,规定成员国之间适用于原产地累积规则,约定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产品适用于优惠关税待遇。即RCEP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产品可以使用多个缔约方的中间品,以达到区域价值成分要求,而无须满足单一成员国价值成分标准。由此,原产地累积规则直接决定了产品“国籍”,是RCEP成员国贸易产品能否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重要判别准则。同时,RCEP原产地累积原则使得零关税税率在成员国中的适用门槛明显降低,极大地促进了亚太区域的中间产品自由流动,使亚太区域供应链进一步强化。

  (二)RCEP成员国承诺对服务贸易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结合模式

  RCEP启动生效后,在服务贸易开放方面,中国、新西兰、柬埔寨、老挝、缅甸、菲律宾、泰国和越南8个国家对服务贸易承诺采取正面清单方式,其余RCEP成员国则承诺采取负面清单模式。与此同时,除老挝、柬埔寨和缅甸3个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国家外,其余RCEP成员国的服务贸易承诺开放部门均超过100个。其中,中国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达122个。

  (三)RCEP成员国承诺对非服务业投资准入均采用负面清单模式

  RCEP启动生效后,在投资准入方面,RCEP成员国投资整体开放程度相对较高,均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进行非服务业投资承诺,同时采取“棘轮机制”(即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对成员国开放水平提出硬约束。此外,RCEP协定还专门设置投资促进、投资便利化等条款,鼓励成员国之间优化投资环境、设立联络中心、开展投资活动,为投资自由化提供保障。另外,RCEP启动生效后,还将增加区域内服务贸易和投资合作空间,企业可以通过对外投资进行国际供应链布局,有助于供应链在RCEP区域内延伸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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