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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制”台湾方案的原则性与包容性
http://www.CRNTT.com   2019-04-27 00:21:51


 
  因此,探索“两制”台湾方案,需要解决如何在不改变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让此问题得以妥善处理,让广大台湾民众真正认识到,唯有国家统一后,台湾同胞才可以分享大陆发展机遇;才能使“台湾将永保太平,民众将安居乐业;有强大祖国做依靠,台湾同胞的民生福祉会更好,发展空间会更大,在国际上腰杆会更硬、底气会更足,更加安全、更有尊严”。

  三是“中华民国”所谓“主权、治权”与“政权”挂钩。国民党执政时马英九曾多次提到“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的两岸政策。民进党则刻意宣导国民党当局将“中华民国”带到台湾是“外来”政权,国民党大陆政策是“卖台”。但无论国、民两党的政治主张及两岸论述如何,蓝绿都认为在台湾要取得执政权利,都离不开将“中华民国”当作护身符(无党籍柯文哲想冲大位,也称“我国是中华民国,我家是台湾”),都需要紧紧拥抱“中华民国”,都不敢明目张胆改动“中华民国宪法”里的“一中原则”。民进党政客心里面都知道,单依靠“台独”铁票不足以取得政权,因为“台独”可能导致灾难性的严重后果,大多数选民不会支持。民进党为骗取“中间”选票,以取得政权、维护政权、连续执政,也只能藉助“中华民国”之壳(当然实质也是在掩护推进“台独”路线)。同时,岛内现状呈现国、民两党为了争夺执政权,从获得更多选票的角度考虑,也都公开反对“一国两制”,民进党甚至以污名化手段,恶意攻击“一国两制”是中共“矮化、吞并台湾”,时而制造、煽动、挑起岛内“统独”矛盾。显而易见,台湾各级政权选举是台湾内部事务,大陆不会干预。但台湾政党政治及政客将“中华民国主权”与岛内“治权”、“政权”三权“捆绑”这一特殊政治问题,无法与两岸关系脱离。因此,在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中,这个问题将会比较复杂。

  五、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几个思考方向

  1、关于统一前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前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中华民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不管国、民两党谁执政,不论李登辉、陈水扁、蔡英文谁当政,都不敢冒险改动)。正因为“两宪”都坚持只有一个中国“主权”的原则,暂时搁置了“一个中国”政治内涵,从而达成“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才使得两岸民间经贸、文化等各领域交流持续进行。目前尽管国民党强调“一中各表”,尽管民进党拒绝承认“九二共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九二共识”经过两岸有关方面明确的授权(大陆海协会、台湾海基会)认可,其核心是,“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两岸应共同努力谋求统一。2013年先后举行的“习连会”、“习吴会”,对体现一中原则的“两个宪法”,有比较接近的相同认知。习总书记强调:“增进互信,核心就是要在巩固和维护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问题上,形成更为清晰的共同认知和一致立场”。连战、吴伯雄回应均表示,“两岸各自法律、体制都实施一个中国原则,台湾固然是中国的一部分,大陆也是中国的一部分,从而形成一中框架下的两岸关系,而不是国与国的关系”。可见,双方以“一中框架”或“一中架构”定位两岸关系有初步交集,已有两岸“分治”聚焦的法理基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民国宪法”。故统一前的“中华民国”,仍然有遏制“台独”的阶段性使用价值。

  2、关于统一后“中华民国”的政治定位。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质上完成了对“中华民国主权”的“事实继承”。1971年联合国2758号决议从“法理”上得到解决。然而客观上“中华民国”迁台对台澎金马地区拥有实际的“治权”已长达70年,包括有效管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但无论怎样解读,客观事实两岸关系不是国家“主权”的分裂,而是两岸“治权”的分离,也就是两岸只有一个中国“主权”,各自“依法”实施“治权”。因此,在实施“和平统一”的前提下,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中,对“中华民国”对台澎金马地区的“治权”问题难以回避,也需要面对、需要解决。是否可以往两岸是“一中框架”里面的一个“主权实体”和一个“非主权实体”,分别治理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方向来思考“中华民国”的政治定位问题?自从联合国作出2758号决议后,“中华民国”在国际事务中呈现在世人面前的都是“非主权实体”,而且是“极为有限的非主权实体”。如果允许“一中框架”内同时存在两个“主权实体”,等同于“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不符合一中原则,不符合国际法。而“一中框架”内的“非主权实体”,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的设计,已经在“一中框架”内允许回归后的港、澳存在着、实践着“高度自治”。因此,统一后的“中华民国”国号不应再存在,但可以允许台湾以“非主权实体”身份,继续与相关国际组织保持经济、文化及其它方面的交往与合作。邓小平曾经讲到,“两岸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0页)。

  3、关于统一后台湾当局“治权”其内涵尺度。台湾当局对台澎金马地区有效“治权”70年,已形成一整套的台湾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制度和运行体系,实际上已经是“台人治台”,高度自治,拥有实际的“司法、立法、行政”的“治权”。按照习总书记“两岸一家亲”和“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探索统一后台澎金马地区的“治权”,如何更加符合台湾实际情况和民众利益,比香港拥有的“治权”更加宽泛,更有包容性和更有弹性。除了一个中国的“主权”不可谈,其“治权”内涵的广度、尺度应不会作限制。当然,邓小平也曾经指出: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0页)。是否可以思考在“一中框架”或“一中架构”里面以“台澎金马非主权实体”的名义,来协商台湾应拥有的区域性“治权”(“是里面,不是下面;是平等,不分大小”)?

  2001年经大陆同意,台湾就是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名义加入WTO的。目前双方互称“大陆当局、台湾当局”,国台办、陆委会负责人见面,乃至“习马会”在第三地新加坡举行,并未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如果这个思考方向可行的话,那么可进一步延伸探索统一后台湾“高度自治”的内涵尺度。比如按香港《基本法》第13条规定,外交权属于中央政府,香港只有在中央授权下,才能行使部分对外关系的权利。台湾的对外关系和国际活动空间如何解决?比如按香港《基本法》第14条规定,香港的军事防务由中央政府全面负责。而如果真的“大陆对台湾不派一兵一卒”,台湾抵御外部入侵的军事安全及防务问题、岛内“长治久安”如何保障及“台独”可能颠覆威胁等如何处置?比如按香港《基本法》第15条规定,香港回归后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都要报经中央政府任命(回归前的28任香港总督,作为英王的全权代表,都由英王直接任命)。而台湾多年来已经实行政党政治,如果定性为“台澎金马非主权实体”,其民选产生的领导人要不要报经中央政府任命?

  总之,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内容涉及面广,而且各类问题极其复杂和尖锐。“两岸双方应该本着对民族、对后世负责的态度,凝聚智慧,发挥创意,聚同化异”。要特别注意把握好:

  (1)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没有“主权”之争可以讨论。主权是国际法概念,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岸之间没有“主权”之争。代表中国的“主权”只有一个,没有讨论和妥协的余地,这是重大政治原则和政治底线。

  (2)可借鉴“两制”香港方案又有别于香港模式。香港回归是中英两国谈判,“主权和治权”不可分割,也没有商量的余地,也不可以“治权”换“主权”。台湾问题是两岸谈判,不是“国与国”谈判,“主权”和“治权”也不存在交换。但台湾当局在台澎金马的“治权”可放开讨论,民主协商,凝聚共识。

  (3)先易后难,台湾“治权”可先行展开探索。台澎金马区域性“治权”是中国内部的家务事,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共同政治基础上,可由“两岸各政党、各界别推荐代表性人士”,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循序渐进地展开讨论。先将两岸“深水区”中的“治权”议题作为突破口,有了初步方案后再广泛展开民主协商,第三步才是进入“两制”台湾方案的政治谈判,最终为解决“中华民国”政治定位问题创造条件。

  (4)聚合“一中框架”与“一中架构”。应该看清,“九二共识”在台湾不是一点市场没有;一国两制在台湾也不是一点正面影响没有。去年“九合一”选举“韩流效应”是明显见证。日前原台湾对外部门负责人欧鸿炼称,“两岸比较可行的是在大中国架构下完成统一”,此话在台湾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两制”台湾方案有利于共同维护一个中国主权;有利于遏制“台独”势力膨胀和冒险;有利于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9年4月号,总第2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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