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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试行标准出台
http://www.CRNTT.com   2019-07-11 23:33:20


 
  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此外,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管理规范》还规定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

  《管理规范》还要求,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对托育机构事关婴幼儿的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此外对于健康管理,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来源:未来网 记者: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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