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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敏:21世纪全球动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http://www.CRNTT.com   2019-09-08 00:18:27


太和智库特邀高级研究员、中国友谊促进会理事长、公安部前副部长陈智敏
  中评社北京9月8日电(记者 徐梦溪)太和智库特邀高级研究员、中国友谊促进会理事长、公安部前副部长陈智敏7日出席太和文明论坛并发表演讲。陈智敏表示,现有的社会制度、上层建筑和正在发展变化的以大数据为基本特征的新的经济形态,或者说经济基础不那么相适应了,这可能是二十一世纪以来出现的全球性动乱的根本原因。
   
  陈智敏指出,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数字经济和信息社会的核心资源,被喻为二十一世纪的石油和钻石矿。数据权属问题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网络安全、个人隐私安全和国际社会安全,关系到正在兴起的数字经济能否健康、安全、可持续地发展,甚至关系到即将到来的智能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类社会的前途命运。

  谈到数据权属问题的有关思考,陈智敏指出,人类社会在网络空间活动产生的数据就是网络数据,人在网络数据中的生命周期中发挥着最基础的作用,这是思考数据权属问题的一个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的理论强调人与生俱来的自由平等权利,天赋人权这个理论我认为对我们思考数据权属也有启发作用。

  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的数据是与生俱来的,在这个基础上可以说,大数据时代权属主体载明。公民对数据的主体权利应该包括:

  一是公民的数据权。这是大数据时代公民最根本、最基础的权利,是公民个人安全和隐私安全的基础,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这应该是属于宪法意义上的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是公民数据的人格权。中国宪法第38条可视为数据人格权的法律基础,其中包含数据的知情同意权、采集和数据处理前需要告知数据的主体并征得同意,数据的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数据的权利,数据的被遗忘权,因为数字技术已经造成了人类丧失了遗忘的能力,永远不会忘记。所以针对这一个现象,被遗忘权应运而生,也就是我们说的数据的删除权。公民数据不被侮辱、不被诽谤和诬告陷害的权利。

  三是公民的数据财产权,包括数据的采集权、可携权、使用权、交易权、挖掘权、收益权等等,数据是大数据时代的一种新的资源、新的资产,像土地资本一样能够产生增值效用,这就为数据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并确定数据财产权提供了最重要的基础。在数据权属关系上,经济明确、公民的数据主体地位,明确公民数据的相关权利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还需要国家来代表公民管理、控制相关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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