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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案件需注意什么
http://www.CRNTT.com   2023-05-10 11:00:34


  中评社北京5月10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导,实践中,违规发放津补贴现象依然存在。笔者结合实践,浅谈在监督执纪执法活动中办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案件需注意的问题。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本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按照《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一般是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但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表示反对的不予追究。

  本违纪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违反了国家关于公共财产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即本人明知其行为违反相应财经管理制度,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对结果仍积极追求或放任不管。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相关规定,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补贴;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补贴等。

  在办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案件时,需注意该行为与贪污以及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区别。

  与贪污的区别。首先是主体不同。贪污的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控制、经手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违规发放津补贴的主体与贪污行为的主体虽有交叉,但范围相对较窄,为前述单位中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次是主观故意不同。贪污的主观故意是个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违规发放津补贴的主观目的是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发放超出规定标准的津补贴,进而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再次是侵害的客体不同。贪污侵害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违规发放津补贴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国家关于公共财产管理、使用的制度。最后是客观行为表现不同。贪污行为多为秘密实施,违规发放津补贴则相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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