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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的性质和影响期等问题探析
http://www.CRNTT.com   2023-04-23 11:23:36


 作出前,是否需要听取本人陈述、申辩?实践中做法不一。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有党内申辩权,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据此,纪检机关在作出诫勉处理决定前,一般应当将党组织认定的轻微违纪问题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陈述、辩解。诫勉决定下达后,如果本人对诫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提出申诉。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申辩权。据此,监察机关在下达诫勉处理决定前,一般也应当履行听取申辩程序。

  三、关于诫勉的影响期。2015年6月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该规定的适用主体和对象是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的诫勉。至于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诫勉决定,是否存在影响期,认识上存在分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对监察机关作出的诫勉决定的影响期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2019年中办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根据这两个规定可以看出,诫勉存在影响期,且不区分诫勉决定的作出机关。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还是党委(党组)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的诫勉处理,都存在影响期。(刘飞 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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