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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并获取“分红”怎样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3-04-23 11:23:50


  中评社北京4月23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导,张某,中共党员,A市某国有粮食公司总经理,该粮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向B公司供应小麦。2017年,粮食经销商王某找到张某,称其有渠道拿到向B公司供应小麦的指标,由其组织供应,请张某利用粮食公司资金、仓储等条件,帮助解决供应小麦资金不足等问题,承诺事成后按照75%、25%比例分配收益,双方签订合伙合作协议。2018年至2021年,王某拿到供应指标后,张某安排其所在的粮食公司通过代收、代储、代交(下简称“三代”)等方式,帮助王某完成小麦供应,王某获得净利润690万元。2021年前,王某未严格按协议约定比例分配利润,而是在业务全部完成后,从690万元净利润中一次性分给张某34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王某存在书面合伙合作协议,明确了职责分工、权益分配等权利义务,双方按照协议开展小麦经营活动,张某实际参与经营且该业务与其所任职公司业务属于同类业务,张某分得的340万元是其利用职务便利参与经营获取的“分红”,张某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之所以同意与王某合作是基于小麦供应指标由王某自行争取,其主要负责安排粮食公司解决业务中资金、仓储等问题,且不需要承担市场经营风险就能获得好处,双方并非真正的合伙经营,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关于“经营”的客观要求,张某分得的“分红”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张某构成受贿罪。

  【评析意见】

  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受贿罪区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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