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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1-12-29 10:54:45


  中评社北京12月29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2022年元旦、春节将至,从以往查处的案例来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仍是反覆出现的“常见病”,易发多发的“节日病”,纪检监察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深挖细查、仔细甄别,结合收受行为的危害性、时机、数额等因素准确定性和处理,释放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的强烈信号。

  一、准确评价收受行为的危害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及刑法第十三条等规定,社会危害性是追究收受人员纪律、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也是立法对收受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基础。鉴于人情往来在我国存在历史、文化、风俗等基础,评价某一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结合收送双方关系、收受数额等因素综合认定,精准衡量。对确属正常礼尚往来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因缺乏社会危害性这一基础,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定性为违规受礼或受贿等。对有关收受行为不宜界定为违规受礼等违纪或者受贿等职务违法犯罪的,如违反群众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财物或吃拿卡要,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二、辩证看待收送双方关系。赠送、收受礼品礼金,多发生于熟人甚至亲属之间,但不能因为收送双方的关系密切而否定存在违纪违法的可能,反而正是关系密切才奠定了收受礼品礼金的心理基础。对双方关系的认定,应当准确界定双方的相互独立性,准确认定和厘清赠送方、实施人及利益归属等问题。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一方如妻子、子女、特定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因其具有共同的利益,收受行为并未脱离其共同利益,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与共同利益人共同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分别追究各自的责任。对收受其他人的礼品礼金,在排除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其中包括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夫妻等人代表其所在单位所送的礼品礼金的,要通过区分具体实施人与赠送人的身份不同而准确定性。

  三、准确界定时间节点的影响。有些人员趁逢年过节之机,借看望、慰问之名行“围猎”之实,公职人员以“人情往来”作“遮羞布”而坦然收受。对这种收受行为,应当从行为本质而非单纯从发生时间定性处理,既不能因其发生于人情往来集中的时间段而认定为人情礼节,也不能因此将受贿降格认定为违规受礼。同样,对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前、中、后期的收受行为,也应从本质上判断。对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对谋利之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包括离职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也认定为受贿。对接受请托之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累计超过1万元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未超过1万元的,笔者认为应当基于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认定为违规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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