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常宁公职人员伪造签名,骗取资金数十万
http://www.CRNTT.com   2021-03-15 10:31:48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洪耀还以他人合作社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内容的报告,伪造领导签字从常宁市财政局骗取国家专项资金10万元。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洪耀提供伪造领导审批签字的报告给蹇某、阳某1从水利局骗取资金的同时,还分别以蹇某的常宁市农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及阳某1的常宁市浩宇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写了两份《请求解决种植水稻适度规模经营扶助资金的报告》,其中报告标题上方仿造了“请双平局长支持解决伍万元整”的审批内容,以及落款为“郭某1”副市长的签名,后分别要蹇某、阳某1盖了合作社的公章,并带阳某1到常宁市财政局农业股递交报告。2017年1月20日,板桥镇财政所开具了一张支付给洪耀41万元的支票,该笔诈骗资金10万元被洪耀领走。经查,2016年蹇某和阳某1的合作社均没有种植水稻,也没有进行农业生产。

  裁定书指出,经鉴定,农丰合作社与浩宇合作社存于常宁市财政局的《请求解决种植水稻适度规模经营扶助资金的报告》,原件标题上方的签名与内容均为机器影印形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洪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耀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洪耀在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但并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洪耀主动投案,且所骗取的资金已用于项目建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洪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洪耀违法所得94万元上缴国库。

  上诉人洪耀及其辩护人提出:1、洪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情节,系自首,应从轻处罚;2、原审认定洪耀诈骗金额不实,第一笔9万元与第二笔30万元,洪耀没有犯罪故意,第三笔帅某5万元和阳某15万元洪耀未实际获得,且仅有帅某和阳某1证言,与2016年的30万元证据矛盾,应予核减。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衡阳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洪耀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一审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该院予以确认。衡阳中院认为,上诉人洪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衡阳中院最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