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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四项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
http://www.CRNTT.com   2021-10-21 14:42:36


 
  当前需要加强的若干方面

  联动协调方面。由于职能定位差异、监督侧重点不同、工作计划安排不同,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难以达到时时处处都贯通融合。纪检监察机关会根据案件查办和日常监督情况,即时开展专项监督、专项整治,机动性更强;而审计监督计划性较强,若有增加或改变需要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如,调研发现,审计计划大多都在年初确定,而巡察监督对象一轮一定,有时会导致二者协同受到影响,出现同一个单位一个年度内先后接受审计监督、巡察监督的情况。

  资源共享方面。要实现“四项监督”和审计监督协同高效,必须发挥好相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当前,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是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在实践中呈现单向化特征,审计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较多,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相对偏少。二是协同过程中,二者监督侧重不同,考虑问题角度和关注重点也有所不同,这些差异往往体现在问题线索分析、审计报告、案件综合分析材料等信息资源中,其中有些资源仍属于单向资源,对另一方来说很可能不全面、不完整,不能直接使用。

  制度建设方面。从“四项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协同机制来看,现有协同制度规定中具体操作的细则偏少。如,当前纪审协作办法中,除问题线索移送事项外,其他协作事项规定较为笼统,具有规范性的配套措施及时跟进不够。再如,审计机关发现问题后,对于一些整改工作不力、屡审屡犯的部门或个人,缺乏强制性的约束机制,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协助推动整改,但纪检监察机关在何时介入、怎么介入等方面,缺少指导和规范。

  推动“纪审联动”“巡审联动”高效协同

  高质量的联动监督要基于高质量的双向统筹。每年年初,纪委监委、巡察办、审计部门要分别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会商确定新一年度加强联动监督的重点项目和协同联动方式,确保“四项监督”与审计项目协同发力,最大限度避免监督资源浪费。对上级部署的临时任务或根据案件查办、日常监督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监督工作,由牵头部门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强化资源共享管理。加强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管控,形成“信息收集—分办—运用—反馈”闭环管理模式。对审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源,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及时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汇总运用情况和结果。在问题线索双向移送时,针对纪委监委查办案件和信访线索的涉密要求,对相关信息内容包括具体移送资料、履行签批手续、移送时间要求、审计人员知悉权限和范围等进行规范,降低安全隐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督查整改齐抓共管。对纪审联动监督项目要合力推动其转化运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和巡察事项范围,作为被审计单位政治生态分析评估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要关注纪检监察机关专项治理、纪检监察建议、巡察反馈意见等与审计有关的整改落实情况,切实提升监督实效。

  监督力量互通互助。建立专门的审计和纪检监察人才库,在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察工作时,统一从人才库中按需调派。将教育培训嵌入到监督实践中,在纪审、巡审联动监督中融入政治监督和审计业务专题培训,增强审计人员政治意识和发现违纪问题的能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运用审计思维开展监督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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