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最高检: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不仅限职务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9-09-03 14:59:48


 
一是《规定》的立足点有了新变化。《规定》落实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这一定位的要求,从规范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角度对各项内容作出规定,而不是从对人民监督员提出要求、规定人民监督员如何开展监督工作的角度进行规定。与此相适应,此次文件标题确定为《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也是从检察机关如何接受监督的角度来进行表述。

二是拓宽了监督范围。《规定》确定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不再仅限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而是明确为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理论上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

三是丰富了监督方式。《规定》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途径和渠道。比如参加案件公开听证、公开审查,检察官出庭公诉活动,巡回检察活动,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以及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四是细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处理。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列入检察案卷,全程留痕。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五是从实际出发对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层级、人数要求作了灵活规定。为适应新确立的十种监督方式,便于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相关活动,《规定》不再对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数量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人数。同时,对市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规定》不再要求必须抽选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而是规定由同级人民监督员进行;对基层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一方面考虑到基层没有人民监督员的客观情况,抽选人民监督员仍需由市级检察院协助联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便利性、可行性原则,规定市级院协助抽选人民监督员后,具体工作仍由基层院负责。

(来源:文汇网)


 【 第1页 第2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