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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不仅限职务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9-09-03 14:59:48


  中评社北京9月3日电/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今日表示,《规定》确定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不再仅限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而是明确为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理论上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

该负责人指出,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遴选,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过去,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后,原来的监督对像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及时调整思路,落实法律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渠道。《规定》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纳入监督范畴,进一步调整丰富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途径,确定了人民监督员可以参与监督的十类具体方式,极大地拓宽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渠道。

二是注重程序设计简便易行。《规定》从便利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考虑,强调程序的简便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主要是参加检察机关的相关司法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对监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答覆。

三是充分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规定》紧紧围绕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这一定位,既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方式、程序等,同时又对不宜作细化规定的内容,只作原则性规定,以便为各地开展工作留有创新发展的空间。比如将参加案件公开听证、案件公开审查等已有规定的做法予以明确,将来根据实践发展,可以再进一步补充、完善。

该负责人指出,《规定》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定位与职责、履职要求、工作机构配备、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履职保障、文件的解释及时间效力等。基于前述修改思路,《规定》与以往历次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文件相比,无论是规定的角度、文件名称,还是体例、内容等,都与过去有了根本性不同,本质上是一个全新的文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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