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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起诉与审查起诉如何衔接
http://www.CRNTT.com   2021-03-11 10:20:06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中评社北京3月11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四章、第五章较为全面地规范了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工作衔接机制。本文重点介绍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衔接问题。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衔接主要是指怎样依法确定起诉意见书的制发机关和致送机关,也就是立案调查的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路径选择与确定。

  依照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确定由哪一个监察机关制发起诉意见书和哪一个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意见书的致送机关上,应当注意:

  一、依法确定起诉、审判管辖。要研究确定是采取由行使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审查起诉、审判,抑或由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审查起诉、审判。拟指定起诉、审判管辖的,经协商办理指定管辖事宜后,监察机关直接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本地或者异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即可。拟由行使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审查起诉、审判,且只有本地或者异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移送异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应当在移送前先与该人民检察院沟通。拟由行使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审查起诉、审判,且本地和一个以上异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有法定管辖权,或者两个以上异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有法定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应当优先移送本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案件不适宜由本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审判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被调查人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的一般原则确定负责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在移送前先与该人民检察院沟通。

  二、起诉意见书的制发机关。应当是立案调查的监察机关,但依法确定由异地(是指与立案调查的监察机关所在行政区域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则起诉意见书的制发机关为与该人民检察院同级的监察机关,也即是立案机关的上级监察机关。需要注意的是,由立案机关的上级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在移送起诉前既不需要变更留置机关,也不需要变更职务犯罪调查案卷立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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