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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流转程序 规范线索处置
http://www.CRNTT.com   2019-05-25 10:06:25


来源:网络
  中评社北京5月25日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日前,重庆市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工作人员杨锴在核查某单位滥发津补贴问题线索过程中,发现一国有企业也存在类似问题的线索。他立刻向室主任报告:“主任,我这里发现了一个新的问题线索。”

  “涉及的是国有企业,不属于咱们室的联系范围。”在认真了解问题线索的内容后,该室主任对杨锴提出要求,“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你赶快按程序处理。”

  被反映人姓名、职务、问题线索内容摘要……杨锴把相关内容认真填写到《问题线索移送表》上。随后,经室主任、协管和分管领导审批后,该问题线索被移送到案件监督管理室,并按程序移交给了第四监督检查室。

  原来,根据职责分工,重庆市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要联系市委机构及所属系统、市人大机关、政法系统、文化旅游体育系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相关市属事业单位等,第四监督检查室主要联系市国资委及所属系统、两江新区、市属重点国企。

  “该问题线索尽管是第一监督检查室发现的,但不属于该部门联系范围,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应当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按规定交其他监督检查室办理。”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介绍。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线索处置”一章,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等工作提出要求。规则明确问题线索“一个口子”进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也就是说,无论问题线索是哪个部门发现的,属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都应当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或移送,由案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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