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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http://www.CRNTT.com   2019-03-12 10:31:17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党的十九大以来至2018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77人。在高压震慑下,全国共有2.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包括艾文礼、王铁等中管干部在内的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数字背后,彰显出“打虎拍蝇”不手软、惩治腐败不停歇的决心一以贯之。

  从一年来的实践看,监察体制改革发挥的最突出效力就是强化了日常监督,有效管住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般性的违法,有力遏制犯罪。新形势下,评判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成效、惩治腐败的力度,不能只看审查调查的数量,更不能只看移送司法机关的数量,更要注重看谈话提醒、函询诫勉了多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看“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得怎么样。

  数据最有说服力。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3.7万人次。其中,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10.4万人次,占63.6%;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49.5万人次,占28.5%;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次,占4.7%;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5.5万人次,占3.2%。无论是“四种形态”处置总量,还是第四种形态的处置量,都远远超过监察体制改革前的数量,真正做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强化“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更是成绩”的工作意识,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坚定有力的措施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四种形态”减少腐败存量,把监督挺在前面,科学精准遏制腐败增量。

  ——保持高压惩治不放松,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削减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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