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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业务培训搬到庭审现场
http://www.CRNTT.com   2018-05-18 10:33:45


  中评社北京5月18日电/随着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能够综合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在实现法法衔接的过程中,尤其需要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法律内功,树立法治意识和证据意识。今年以来,在全国多地人民法院职务犯罪的庭审现场,多了一个特殊的旁听人群——当地的纪检监察干部。

  了解刑诉法证据标准,提升监察调查水平

  “被告人,这份证据上的签名是你签的吗?”庭审现场的大屏幕上展示着公诉人提供的书证,面对法官的询问,被告人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

  这是一起“微腐败”案件在成都高新区法院庭审时的质证场面。庭审上,出示了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30余份,除了听取6名证人陈诉之外,由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收集的“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也通过法庭大屏幕向全场旁听人员公示。

  在现场旁听的,有成都市高新区70多名纪检监察干部,包括各街道、乡镇纪委书记和部门纪检员,法庭对证据的出示和证据质询给他们留下深刻的印象。“以前我们办案,更倾向于找到问题,查清问题。监察法实施后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一线办案人员转变取证观念,强化法治思维,兼顾证据的客观性和程序合法性。”

  实现法法衔接,必须严格贯彻“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刑事审判的标准审查、甄别、采信和运用证据。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熟谙刑事证据法律制度,特别是关于证据资格、证明标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补强等规定。实案旁听、观看法庭质证过程,是快速增强纪检监察干部证据意识的有效途径。例如,法庭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运用、对实物证据的重视,有助于纪检监察干部树立客观性证据优先意识;法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则有助于纪检监察干部树立规范取证意识。

  在一些地方,纪委监委注重组织调查人员旁听自己亲自参与办理的案件。看到自己在调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调查人员对刑诉法关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会形成一个更直观的认识,对自己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回头看”,发现问题与不足,在下一次办案中提高讯问和询问技巧,更有效地运用各项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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