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月10日电/政策解读
浙江省科技厅公布如何申请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
一、适用范围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开发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重大改进、显着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等,均可申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
适用对象: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六十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超前部署和支持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前沿技术、社会公益性技术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力度,加快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
四、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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