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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紧急命令?府:视必要性SARS时未发布
http://www.CRNTT.com   2020-03-18 17:39:37


府方发言人张惇涵。(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3月18日电/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延烧,外界开始建议蔡英文是否依“宪法”第43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3项,发布紧急命令。对此,“总统府”18日下午发布新闻稿重申,截至目前,出入境相关限制在内等防疫措施,包括防疫特别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都有适用法律基础及授权,足以因应当前防疫上的必要,目前暂无“总统”颁布紧急命令的需求。而且2003年SARS疫情时,也并没有发布紧急命令。

  府方发言人张惇涵表示,紧急命令是“国家”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而欠缺足够法律授权进行必要的处置时所发布,至于“总统”发布紧急命令之宪政职权,于“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皆有明确规定,亦必须提交“立法院”追认,以符合民主宪政秩序。

  张惇涵说明,但此次疫情能够在“立法院”朝野各政党的共同努力下,以最快立法效率,通过特别条例与特别预算;并且,台湾历经抗SARS经验后,所修正的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防疫准备也相当完备。因此,是否发布紧急命令,仍必须要从实际需求面来看必要性。从过往案例来看,“我国”自解严后,只有1999年921震灾后曾发布过紧急命令,其余重大灾害,包括2003年SARS疫情时,社会也有相关的讨论,但当时也并没有发布紧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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