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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
http://www.CRNTT.com   2020-03-30 10:29:56


(图片来源:网络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3月30日电/据文汇网报道,本周六(4月4日)是《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三十年前的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基本法》及其三个附件,特区区旗和区徽。同日,时任国家主席的杨尚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正式公布及订明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时光荏苒,三十年是一代人,今天很多人尤其年轻人都对三十年前的香港,印象非常模糊,以至高度美化了当时的英国人。笔者和大家回顾一下。

  1990年时的香港立法机关(立法局)仍然未有直选议席,只有在1985年9月26日才有24个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席。立法机关主席不是像今天般由议员互选产生,而是由行政机关首脑——香港总督出任。1985年时,港督更委任立法机关内余下超过一半席位,其中22名议员由港督委任,此外还有包括港督在内的11名高级官员出任的官守议员,即是说行政机关既有权提出法案,又能投票通过自己的法案。由于官守议员有11名,港督委任的有22名,加起来合共33名,仍然占立法机关的多数,较间接选举产生的仍然多9席。緃使委任议员有人倒戈,而选举产生的议员又捆绑投票,港督仍有足够安全系数确保政府的法案和拨款能够通过。更何况由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总会有支持政府的。更有意思的是1985年前的立法局议员是必须向女皇及其继承人宣誓效忠的。回望今天,立法会议员会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吗?

  至于集大权于一身的总督,他是由英国委任的,香港人事前根本不知道会是谁,更不要说置喙或投票。英国人自1841年1月26日在今天上环水坑口街登陆,揭开了非法占领香港的序幕至1985年的144年里,从来没有谘询港人谁来当港督。

  至于行政机关首脑“普选”,英国人从来没有提过。香港史上第一次出现“普选”这个词的具宪制效力文件是《基本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是这样写的: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普选”的目标由此确定,而且30年前便已订明有“提名委员会”。因此反对派自2014年“占中”开始倡议的“公民提名”,根本是违反《基本法》,是非法的。

  从立法机关选举,行政首脑(回归前叫港督,回归后叫行政长官)的“选举”和“普选”都是因香港回归而揭开序幕。回归是香港民主化的契机,而国家便是香港民主化的重要推手,这个历史脉络必须理直气壮地讲出来,讲清楚。把国家妖魔化成阻挠香港民主化的力量是栽赃嫁祸,因此而仇恨国家,侮辱国家更是没有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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