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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颁梁游案判词:人大释法具约束力追溯期
http://www.CRNTT.com   2017-09-02 00:18:12


终审法院昨就梁游宣誓案颁下判词。
  中评社香港9月2日电(记者 庄恭诚)青年新政成员梁颂恒和游蕙祯早前被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于去年10月作出的立法会就职宣誓无效、丧失议席,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和终审法院其后相继驳回2人的上诉许可申请。终审法院昨对本案颁布判词,重申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所作的解释对香港的法庭具约束力,而且追溯至1997年7月1日起有效。

  梁游在去年立法会宣誓期间,分别声称效忠“香港国”及把誓词中的China读作“支那”,遭高等法院褫夺议席。2人的终极上诉申请日前亦遭终审法院拒绝。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和霍兆刚昨以“上诉委员会”的名义颁下判词,象征裁决由3位法官一致作出,判词内容逐一回应了梁游提出的上诉理据。

  拒绝忽略宣誓不可再誓

  对于梁游以不干预原则作出抗辩,辩称既然立法会主席已决定容许他们再次宣誓,法庭便不可干预,上诉委员会引用2014年梁国雄对立法会主席一案的裁决,对“不干预原则”作出解释:“终审法院确认三权力分立原则是一项普通法法则,当中确立了立法机关与法庭的关系,其中包括一项原则,即法庭会承认,立法机关处理其事务时,享有独有权力管理其自身的内部程序,尤其是立法程序,由此终审法院亦确认,法庭必然不会就立法机关的内部程序是否符合常规作出干预和裁决,而会将此类事宜留给立法机关独自作出决定。”

  上诉委员会在判词中续指,法庭有责任就遵守有关公职人员宣誓事宜的《基本法》第104条宪法规定的问题作出裁决,不干预原则在此并不适用,在行使《基本法》所赋予的司法权力时,香港的法庭有责任执行及解释该项法律,这涉及法庭的一项责任,因此梁游的陈词站不住脚,没有合理的可争辩之处。

  梁游在本案中提出的另一大上诉理据,在于若宣誓不符法例规定,议员是否自动离任。上诉委员会在判词中表示,梁游2人在获要求作出立法会誓言时,明显不接受及蓄意遗漏(即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的用字:已拒绝及忽略)作出该誓言,在此情况下,梁游2人提出《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无意取消不慎略去立法会誓言中部分字词或读错誓言的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这一论点根本与本案的事实无关。

  判词续指,若宣誓者并非拒绝或忽略作出规定的宣誓,而立法会主席要求有关议员在另一次立法会会议重新宣誓,这将属于合法行事;而若如同本案的情况,当法庭不容置疑地裁定某位议员拒绝或忽略作出立法会誓言,立法会主席便不能行使任何酌情权或裁决。

  梁游失议席是自动产生的结果

  因应梁游引发的立法会宣誓风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1月对《基本法》第104条进行解释。梁游在本案上诉理据中就人大释法的约束力和追溯期等范畴提出多项问题。

  上诉委员会在判词中引用1999年吴家玲案和刘港榕案、2001年庄丰源案等裁决,指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架构里,《基本法》是中国的全国性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制定。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4款,并以宽泛和不受制约的措词被明文载于《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基本法》作出的解释,是在一个有别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普通法体制的法律体制里进行的解释,此类解释包括可以对法律作出阐明或补充的立法解释。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对《基本法》的解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庭是有约束力的。它申明有关条文现时,及自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生效起一直以来的涵义。”

  上诉委员会在判词中表示,除非终审法院要重新考虑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否则对于梁游2人试图提出的关于人大释法的许多问题,显然已有权威性的裁定,而终审法院认为没有理由重新考虑这些原则。

  判词还指出,终审法院信纳人大释法具有清晰的范围和效力,梁游2人被取消议员资格是他们拒绝或忽略作出立法会誓言自动产生的结果,而在梁游2人据称宣誓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的真确解释对香港的法庭已具约束力。

  上诉委员会还在判词中强调,有关本案的法律程序引起了广泛关注,亦触发了众多社会人士的强烈意见和评论,但即使如此,法庭在政治议题的辩论中并不扮演任何角色,上诉委员会唯一要考虑的法律议题是梁游的上诉申请是否符合批予上诉许可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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