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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政总案:港两律师会指政治考虑论不合理
http://www.CRNTT.com   2017-08-19 03:04:41


  中评社香港8月19日电(记者 庄恭诚)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等3人前年冲击香港特区总部引发占中以及反新界东北发展示威者冲击立法会等案件,近日在港府律政司主动提出刑期覆核的情况下,各被告由原本被判社会服务令或缓刑,被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加刑至即时监禁。对此,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昨发表联合声明,指未见有迹象显示这些案件的判决建基于法理以外的因素,无理据地抨击法庭是受政治考虑影响而作出裁决的言论并不合理,损害香港司法和社会整体利益。港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则重申,当局就该案的原判刑期提出覆核,绝对没有渗入任何政治动机。

  无根据抨击法庭裁决有损香港司法

  香港2大律师会在联合声明中指,留意到近日一些国际及香港本地媒体就冲击政总等案件刑期覆核裁决所发表的言论,2大律师会对这些言论表达极度关注。声明指,香港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法律应诉讼某方的申请而作出的,2大律师会未见有任何迹象显示,近日引起各方评论的几宗上诉判决是建基于法理及法律以外的因素,而不论个别人士对刑期的看法如何,有关被告人就着所干犯罪行而获判的定罪及判刑,是经适当的法律程序审理,涉案人士亦获得了适当的法律代表。

  2大律师会在声明中还表示,在一个文明社会,对个别案件所衍生的议题表达公开及理性的评论是应该获支持的,但是若对法庭判决提出没有根据的抨击,甚至表达这些判决是受香港以外的政治考虑影响而作出,这些言论不但不合理,亦有损香港司法及香港社会整体的利益。

  2大律师会还分别引述各自在去年和前年发表的另2份声明。其中,香港大律师公会在2016年2月发表的一份声明指出:“在发表任何针对法庭判决的评论时,必须小心谨慎,以顾及评论对司法尊严及独立的影响。香港的法治建基于大众市民及国际社会对法官以至司法体系的尊重及信心。不恰当的评论可令人对司法独立产生无根据及不必要的怀疑,更有可能削弱大众市民及国际社会对本港法治的信心……本会极有信心,香港所有法官有能力继续恪守其就任时所作出的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服务。”

  香港律师会在2015年9月发表的一份声明则指出:“香港社会一直尊重法治和独立、专业的司法机构。国际社会都对这些原则推崇备至,而这些原则亦被视为香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对这些原则的高度尊重,以及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是建基于长远的司法历史、努力建立的传统、坚实的宪法基础,以及一众出色和专业的法官的不断努力,这些原则都不容及不应妥协、被削弱或牵连到政治争议中。”

  律政司绝无任何政治动机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昨主动向传媒回应上述案件裁决。他表示,律政司申请覆核刑期的最主要考虑,是认为原审法官在作出量刑判决时存在一些原则性错误,以及在刑期是否具足够阻吓性方面有可商榷之处,律政司由此希望得到上诉法院就刑期作出指引。

  袁国强强调,律政司对上述案件的检控和刑期覆核绝对没有渗入任何政治动机,而是出于法律角度的考虑,案件的整个司法程序亦公开、透明。

  对于有传媒报道指,律政司内部对是否提出刑期覆核存在不同意见,袁国强回应说,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每一个机构在讨论每一件事时,都有可能出现不同意见,而不同意见有助建设性的讨论、是好事,关键在于律政司最终要根据法律原则作出决定。他认为,根据上诉法庭所作出的裁决,可见律政司今次申请刑期覆核是正确做法,裁决亦厘清了相关法律原则,并对往后同类案件的量刑起到指引性作用。

  法官曾出席反占中活动遭质疑

  冲击政总刑期覆核案的其中一名法官、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杨振权,日前在该案判决书中提到:“香港社会近年弥漫一鼓歪风,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为藉口而肆意作出违法的行为。有人,包括一些有识之仕,鼓吹‘违法达义’的口号、鼓励他人犯法。该等人士公然蔑视法律,不但拒绝承认其违法行为有错,更视之为光荣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为。该些傲慢和自以为是的想法,不幸对部分年轻人造成影响,导致他们在集会、游行或示威行动时随意作出破坏公共秩序及公众安宁的行为。”这一判决内容被认为是不点名批评占中发起人戴耀庭等人。

  不过有眼尖的网民昨翻查资料发现,杨振权曾于2015年与反占中人士和特区政府官员同场出席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举办的圣诞酒会活动,这些人士包括时任行政长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以及当时是建制派政党民建联成员、开设“反占中义务法律谘询热线”、占中期间在旺角占领区宣读法庭禁止令并协助清场的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会长陈曼琪,而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还曾发表声明谴责反新界东北发展示威者冲击立法会。有意见质疑,杨振权一方面与反占中人士和就占中提出检控的港府官员同场出席活动,一方面参与审理有关占中的案件,其中可能存在角色冲突的问题。

  司法机构对此回应指,由于仍有可能会进行司法程序,因此不适宜作出任何评论。司法机构还表示,对于法官与法律专业人士的社交接触,可参考《法官行为指引》第94段。

  “司法机构成员跟法律专业界成员有社交接触,是存在已久的传统,也是正常的。不过,依照常理,法官也应谨慎行事。 

  (1)法官须小心避免,与正在处理或即将处理的案件中的法律专业人士,有直接社交接触。假如有一个12人同桌的晚宴,席上包括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的代表大律师,该法官便不宜出席。然而,倘若法官出席一个大型鸡尾酒会,例如是庆祝新委任资深大律师的场合,则不会遭受反对。在这种社交场合,即使正在审理案件中的代表大律师可能也会出席,但要避免直接社交接触绝不困难。

  (2)如有这种接触,应避免谈及有关案件,亦应尽早通知聆讯的其他讼方。

  (3)法官须小心衡量,以社交形式探访从前工作的大律师办事处或律师行是否适宜。例如,法官到过去工作的大律师办事处或律师行,出席某些聚会,如圣诞联欢会、周年庆祝会、祝贺办事处的成员被委任为资深大律师或荣升法官的宴会,均属正常。然而,法官不宜为了与旧同事联谊,过于频繁地到访其前大律师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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