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立法针对间谍行为 丝毫无损新闻自由 
http://www.CRNTT.com   2024-02-02 13:04:39


  中评社北京2月2日电/据大公报报导,特区政府正式启动23条立法公众咨询,香港社会各界纷纷以各种形式表达坚定支持的立场。但也有一些人对立法欠缺全面理解,从而产生不必要的忧虑。例如有人担心咨询文件中的“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会影响到传媒报导新闻的自由。其实“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本身并非针对传媒,主要是为了应对境外间谍和情报活动的威胁,且罪成的标准极高,香港传媒的正常运作和报导都不会受到影响,更不会损害到新闻自由。

  在界定何谓“国家秘密”时,咨询文件充分参考了国家相关法律中“国家秘密”的涵盖范围,咨询文件将“国家秘密”分为七大项:(a)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b)关乎国防建设或武装力量的秘密;(c)关乎国家外交或外事活动的秘密,或关乎香港特区对外事务的秘密,或国家或香港特区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d)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e)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f)关乎维护国家安全或香港特区安全或侦查罪行的活动的秘密;(g)关乎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关系的秘密。

  除了防务之外,国家秘密的涵盖范围还包括了“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社会上因此有人觉得定义太严,但如果跟其他海外国家作比较,其实咨询文件的定义并没有所谓的“太严”,而是“最低标准”。

  例如英国政府的安全保密级别政策便将如被泄露会影响英国的商业、经济及财政利益而相当可能对英国的安全和繁荣造成严重损害的资料,界定为“秘密”;加拿大《资讯安全法》亦禁止“经济间谍”行为:任何人不得受外国经济实体的指示或为其利益,透过欺诈手段,向其他人或组织传达商业秘密,损害加拿大的经济利益;而美国总统发出关于国家安全资料的保密级别的行政命令13526号也规定涉及科学、科技或经济而关乎国家安全的事项,如果未经授权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可以给予保密级别。可见将经济、科技相关的事项纳入国家秘密,在国际上已是惯例。

  对一般市民而言,平日接触到国家机密的机会可谓微乎其微,遑论会披露。因此,市民在正常情况下,根本不必担心会触犯“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有些人从新闻媒体的角度表达了担心,例如忧虑在披露特区政府的一些重要政策时,或会涉及“重大决策中的秘密”的范围,忧虑“误堕法网”。

  与一般市民相比,新闻工作者确实更容易接触到一些政府内部的未公开资讯,因此有这样的忧虑不足为奇。但如果说报导政府内部消息,甚至探讨现存的社会问题都会触犯“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则未免有夸大的成分。 


【 第1页 第2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