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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乐士:英新法案暴露“英式双标”的虚伪
http://www.CRNTT.com   2021-04-27 10:22:17


  中评社北京4月27日电/据大公报报道,香港回归以来,在不同方面均把人权放在优先位置,据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公约》第21条保障了和平集会和自由结社的权利。但这些权利不是绝对的,《公约》明确指出,如果涉嫌“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就可以限制有关权利之行使。

  个人权利要与社会利益平衡

  据《公安条例》第13条,若在公路、大道或公园举行超过30人的公众游行,就必须通知警方,若通过申请,警方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但如果活动期间出现暴力、混乱情况,或引致严重交通阻塞等合理原因,警方可能会拒绝申请,或为活动附加条件。若申请人对决定不满,由退休法官或前裁判官担任主席的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有权推翻有关决定。

  2005年,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未获批准而举行约40人公众游行而被定罪,其就通知书制度上诉至终审法院,称该制度违宪(FACC 1&2/2005)。终审法院时任首席法官李国能、时任非常任法官梅师贤等人,认为原审判决通过相称性原则,“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和平集会权利之间取得适当平衡”。由于警方行使酌情权符合法定要求,因此符合宪法要求,遂驳回梁国雄的上诉。

  今年4月16日,黎智英、李柱铭、梁国雄等7名被告因参与前年8月18日的非法集结,而被判罪成,另外两人早前经已认罪。案情指,警方向维园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后,被告却无视警方的反对,开始非法游行至中环方向。法官认同通知书制度,拒绝相信被告当日进行所谓的“流水式疏散”,故判处众被告8至18个月监禁,其中4人获缓刑。鉴于有关罪行最高可处以5年监禁,而被告当中有数人是“惯犯”,相关判决已经算是宽宏大量。

  当然,香港不是唯一一个会对和平集会权利进行合理限制的地方,集会自由并非绝对,可谓国际共识。当政府实施相关限制,通常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保障其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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