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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企图颠覆政权 警方严正执法护国安
http://www.CRNTT.com   2021-01-07 10:02:57


  中评社香港1月7日电/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在文汇网发表评论:戴耀廷、杨岳桥、胡志伟等共53名曾组织、策划与实施去年3月至7月所谓“35+初选”之人,昨日被香港警方国安处拘捕。所谓“初选”是对现行选举制度的严重挑衅,严重破坏立法会选举的公平公正,更图谋以歹毒计划,瘫痪特区政府管治,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警方的拘捕行动乃依法办事,合法合情合理,并不是“政治打压、秋后算账”,证明香港作为法治社会,任何人违法必究,不能逍遥法外。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2条的“颠覆国家政权罪”,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初选”目的为瘫痪管治

  “35+初选”的组织策划者要求参选人签署“共同纲领”,更肆无忌惮扬言,协调揽抄派参选立法会的目标,就是要“控制立法会,否决财政预算案,瘫痪特区政府,全面揽炒香港”。有充分证据显示,“35+初选”、“真揽炒十步”,正正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2条第3款的“颠覆国家政权罪”。

  如果警方调查结果显示“35+初选”的组织策划者、积极实施者,有与境外机构、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示、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亦可能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9条第3款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此外,“35+初选”的组织策划者可能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涉嫌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第599G章)的“处所以外的公众地方进行群众聚集罪”。

  颠覆国家政权是一个有组织的严重犯罪行为,主要针对组织者及核心参与者,一般参与投票的市民并不是针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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