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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海波:三角度理解香港的行政长官制
http://www.CRNTT.com   2020-10-21 00:21:29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叶海波
  中评社香港10月21日电(记者 沈而忱)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叶海波日前在“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政治体制研讨会上,从结构、历史和规范三个角度分析了香港的行政长官制。叶海波指出,香港整个政治体制都是围绕着行政长官来设计的,行政长官具有超越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的超然性权力。此外,香港的三权同根同源,都是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因此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功能互补性和韧性协调性。

  叶海波提到,基本法的制定过程是“三下三上”,反覆征求意见后形成方案,然后再征求意见,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大部分的条文,除了第19条外都是2/3赞同通过的;随后草案的一些修正案,包括19条在内的修正案全部都是2/3多数通过。所以在起草的过程中,基本法应该是形成了高度共识的,甚至可以说,香港基本法就是关于香港的最大共识。但是,香港基本法制定30年来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关于香港的政治体制没有共识,这是关于香港基本法的最大分歧之一。

  叶海波表示,香港的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制,这可以从结构、历史和规范三个角度来分析。

  从结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考虑它的部分政治体制时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说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落实到香港问题上,就是要考虑中国与香港的关系,这是香港政治体制的核心,这个核心可以转化为“谁来代表香港”。对此,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写得很清楚,行政长官是特区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也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香港的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制,整个政治体制是围绕着行政长官来设计的。”叶海波说,这种设计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行政长官的职位非常明确,是一个非常独特的宪制性职位,是有实权的,首先在特区与中央的关系上,行政长官作为政治体制的核心,扮演了非常关键的角色,在执行中央的指令、对中央负责等问题上,只有行政长官才有这种特权,其他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另一方面更为关键,以行政长官为核心去设计香港政治体制的时候,就必须处理行政长官与立法、与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行政长官实际上是具有超越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超然性权利,比方说在行政事务的这个领域,行政长官是政府首长,他要引导政府享有人事权还有等其它一系列权力;在立法方面,行政长官有领导政府提出法案、签署法律、执行法律等一系列其他权力;在司法领域,行政长官有任免法官、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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