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为什么香港只能行政主导?陈晓锋答中评
http://www.CRNTT.com   2020-09-06 00:10:35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就是敢言执行主席陈晓锋博士(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9月6日电(记者 沈而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日前明确表示,香港没有“三权分立”。反对派却齐声表示质疑。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就是敢言执行主席陈晓锋博士对中评社指出,立法与司法系统通常没有上下隶属关系,所以立法主导、三权分立适合于国家层面,而不适合单一制国家受中央管辖的地方。昔日是英国的“海外属土”,现在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这决定了香港只能“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但这不意味着香港没有三权制衡,《基本法》中权力分立的基础和权力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架构亦清晰可辨。
  
  针对近日香港社会对“三权分立”和“行政主导”的争议,陈晓锋认为,恐怕最近社会的争议不是聚焦在香港的政治体制上,而是永无止休的口水战和故意挑起的政治争执。就香港的政治体制而言,那么无论是回归前还是回归后,香港实行的都是“行政主导”,不实行“立法主导”和“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最初是在1748年法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发展洛克之学说系统地提出。美国的立国者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英国也不实行“三权分立”,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也就是“立法主导”,且行政权和立法权有较大的联系,但司法权基本独立。

  回溯香港的政体,陈晓锋表示,邓小平1987年会见基本法草委会委员时便提出,不赞成香港“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2015年时任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也强调,香港政治体制是中央政府直辖下的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从来不实行“三权分立”,特首地位超然于行政、立法及司法之上。

  陈晓锋指出,香港的政策,回归前由港督会同行政局决定,回归后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不论是行政局或行政会议,部分成员也同时是立法局或立法会的成员。当同一个人同时担任行政和立法部门的职务时,这并不构成严谨的“三权分立”。

  陈晓锋提到,“行政主导”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末代港督彭定康1995年的施政报告,当时的政务官陈方安生也对“行政主导”作出解释:香港政制的建立以“分权基础”上的行政主导为原则。行政、立法、司法各自具有独立的角色与功能,相互制衡、相互支持……1995年港督的报告不仅仅是对“行政主导”宪制上的承认。

  同样,基本法起草者委员之一王叔文教授主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1997年修订本里提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从《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看,也是一种“行政主导”的体制。2004年4月,香港特区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在其第二号报告书中也清楚表达,“行政主导”是特区政府政治体制设计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重要表征。任何方案必须巩固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制,不能偏离这项设计原则。此外,2015年,时任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也强调,香港政治体制是中央政府直辖下的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从来不实行“三权分立”,特首地位超然于行政、立法及司法之上。 


【 第1页 第2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