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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宪制秩序不容挑战 三权分立可以休矣
http://www.CRNTT.com   2020-09-05 00:26:35


 

  香港基本法明确行政长官的诸多权力。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上,行政长官除有权解散立法会外,议员的提案权也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凡涉及政府政策的提案,议员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在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上,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香港国安法也体现了行政主导的作用。在维护国家安全上,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总责。行政长官任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

  香港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也体现了行政主导的作用。该法授予了行政长官如下权力:在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而不需通过立法会。去年出台的“禁止蒙面法”,今年做出“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押后一年”的决定,正是援引“紧急法”做出的。

  在“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中,还有一个设计值得注意。立法会和香港法院都没有直达中央的通道,而行政长官有直达中央的通道。比如,“立法会选举押后一年”造成“权力真空”怎么办?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报告,中央政府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做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的决定。

  从以上这些细节中可以看出,行政长官的权力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林郑所说的“三个机关透过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责”拥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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