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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国旗判社服 恐引公愤难服众
http://www.CRNTT.com   2019-10-30 16:50:57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傅健慈指出,根据 《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侮辱国旗罪成者可处第五级罚款及监禁3年。是次被告刻意挑战国家主权、破坏“一国两制”,犯案情节严重,法院仅判处社会服务令实太过仁慈,而应判处有期徒刑才可以起阻吓作用。他认为律政司必须覆核或上诉,以彰显司法公义。

  身为律师的民建联司法及法律事务副发言人叶俊远认为,200小时社会服务令虽为社会服务令的上限,但就是案而言,判刑实在太轻,无法起到阻吓作用。他解释,是案的犯罪过程充满暴力,案情严重,判刑须具监禁成分,特别是在今次“反修例”引发的暴乱中,暴徒已多次毁损、侮辱国旗,倘不重判将会助长歪风,故律政司应提出上诉。

  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多次提讯,被告早前认罪,并于昨日判刑。裁判官李志豪指,本案性质严重,但不涉及更严重的焚烧国旗情节,又指同类案件没有一定的量刑指引,考虑到被告初犯及坦白认罪,亦有家人的支持,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报告正面,感化官建议判处160小时社会服务令。

  不过,李官认为须提高社会服务令的时数,以反映是案的严重性,最终决定判处被告200小时社会服务令,并叮嘱被告要认真听从感化官指令。

  (来源:文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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