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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关注:“一地两检”符宪法及《基本法》
http://www.CRNTT.com   2017-12-28 00:31:48


  中评社香港12月28日电(记者 张心怡)27日下午三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并确认《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基本法》。

  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三项决定:

  一、批准2017年1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安排》,并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实。

  二、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设立及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由内地依照内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实施管辖,并派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不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以外区域执法。

  三、西九龙站口岸启用后,对《合作安排》如有修改,由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建设广深港高铁并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高铁网络的互联互通,有利于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有利于深化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互利合作,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对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高铁高速高效优势,使广大乘客充分享受快捷便利的服务,确保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广深港高铁香港特别行政区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设立内地口岸区,专门用于高铁乘客及其随身物品和行李的通关查验,是必要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内地派驻机构依照内地法律履行职责,范围严格限制在内地口岸区内,不同于《基本法》第18条规定的将全国性法律在整个香港特区实施的情况;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场地使用权的取得、期限和费用由特区政府与内地有关机构签订合同做出规定,符合《基本法》第7条关于特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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