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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恩国语中评:国歌法公众咨询无意义
http://www.CRNTT.com   2017-11-03 00:22:05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11月3日电(记者 兰忠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前天上午提请审议。草案指出,近些年香港发生了一些不尊重国歌的事件,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和社会价值底线。为有效防止并处理这类行为,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更加具有迫切性和现实重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表示,国歌法列入附件三后,香港特区应及时完成本地立法,并确保国歌法得到切实执行。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昨日接受中评社采访时表示,纳入附件三的法律是全国性的法律,但并不是任何全国性法律都可以纳入,一定要关乎国防外交,或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不管辖范围之内的法律才能够纳入附件三。

  马恩国表示,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并不是一个国家,时下为国歌立法,在香港和澳门行政区都应该适用,因此才会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

  他说,纳入附件三,只是停留在《基本法》的层面,若要在香港本地适用,只能通过两种方法:第一是直接公布,第二是本地立法。马恩国指出,直接公布不一定能够适合香港,因为中国大陆的刑法及起草方式与香港并不相同,所以直接公布的方法未必合适。

  马恩国坦言,通过立法的形式令《国歌法》在香港本地适用,就需要律政司的法律草拟专员在协调中国大陆的《国歌法》以后,加入本地的元素,改变为香港合适的法律,此后才能在香港的法院执行。

  “在香港执行,就必须经过立法会。香港《国徽法》和《国旗法》,能够起到立法的先例作用,而且《国歌法》与这两个法律的性质很相似。”马恩国表示,“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无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都应该适用。

  《国歌法》若要在香港立法,是否会在立法会中遭遇阻碍?马恩国认为,立法会能改变《国歌法》的空间不大,最多只能在刑罚上作出相应修改,以适用于香港本地。又因为《国歌法》有刑事成分,所以不适合在立法会讨论,因为规范行为的法律,是不会被受规范者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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