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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香港实行高度自治区时必须受中央监督
http://www.CRNTT.com   2017-06-25 00:13:33


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周杰。(中评社 兰忠伟摄)
  中评社香港6月25日电(记者 兰忠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周杰日前在“香港回归二十周年与落实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专题研讨会上指出高度自治权是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是全面管治权的主要权力形态,也是“一国两制”中“两制”的重要体现。之所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是相对于我国其他一般地方行政区域和其他民族自治区域的权力而言的。与一般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区域的权力范围相比,特区享有的权力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授予给特区的处理有关对外事务权以及根据需要由中央授予的其他权力。

  “虽然基本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中央的监督权,但是白皮书中表明中央对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具有监督的权力。”周杰指出,中央对香港的监督权是其实行全面管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法理以及授权基本原则方面看,中央对香港的监督权是授权与被授权之间的应有之义,为了防止中央的授权被虚置,香港在实行高度自治权的同时必须接受中央的监督。

  她亦谈到,宪法和基本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中央对香港具有监督权,而是在白皮书中第一次提到中央对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具有监督的权力,也就是说正是因为这种监督权的法治化水平不高直接影响到中央监督权的实施,因此,有必要提高中央监督权的法治化水平。

  针对这一问题,周杰认为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监督权的法治化运行轨道;其次,要完善监督权的运行方式。包括中央和香港权力的细化,特别是中央对香港监督权范围与相应权力的运行方式要进行细化;针对香港基本法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机制,在赋予在港机构相应应急的权力的同时,要保证中央监督权的运行空间。最后,要通过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对监督权进行强化,对于行政权,可以逐步建立完善对行政长官乃至香港重要官员的评判标准,将评判标准作为中央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的一个方面。在立法权上,保持中央在香港政党政治中中立位置,减少因对中央态度的不同而造成对行政长官施政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促进香港政党政治的良性发展;在司法权上,对完善香港法院终审权、司法复核,在此基础上构建新型的司法权。

  “中央在适当时候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央有必要对基本法的解释进行常态化,并充分发挥基本法委员会的功能,使基本法的解释机制得以完善,从而更好的树立中央的权威。”周杰说。

  她亦表示,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下,国家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纵使授权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但仍旧对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享有监督权,这是主权原理和授权原理的应有之义。

  但是,由于陆港两地在法系、法治原则、法治思维与逻辑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以及监督权规定的原则性和概括性等许多方面的原因,必然会导致中央监督权的行使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只有在完善中央监督机制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实现中央监督权的功能,促进“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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