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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梁爱诗论人大释法
http://www.CRNTT.com   2016-11-27 00:17:06


香港律政司前司长、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女士(中评社图片)
  中评社香港11月27日电(记者 黄博宁)就梁颂恒、游蕙祯的立法会宣誓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月7日就《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香港律政司前司长、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女士日前接受中评社专访时指出:第一,如果梁、游再次参选,他们必须确认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果选举主任不相信他们会遵守诺言,就没有权利参选;第二,香港本地是有法律就宣誓作出规定,但若没有全国人大的释法,不排除有人质疑《宣誓及声明条例》超越《基本法》,因为后者没有对丧失议员资格作出规定;第三,若就任后违反誓言,受《基本法》第79条第七款约束,经立法会2/3议员通过;第四,现在法律解释赋予监誓人裁定议员丧失资格的权力,但按释法内容,监誓人的酌情权已经很小;第五,立法会主席、内务委员会主席有责任制止与议题无关、不合法的言论,但并不是说其他相关方面没有权力管,议员在议会内的“播独”行为。

  问答全文如下:

  中评社:梁、游两人的宣誓事件,从立法会秘书长裁定宣誓无效,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准许再宣誓,到律政司代行政长官入禀高等法院,再到人大释法,事情变化出人意表。您如何评述事情的发生?

  梁爱诗:今年10月12日,梁颂恒、游蕙祯在新一届立法会第一次大会上的宣誓,被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裁定无效。10月18日,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确认两人宣誓无效,但若呈交书面要求,就可以再次宣誓。港府认为,让两人再次宣誓与法律相违背,所以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10月31日至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召开。委员长会议认为,立法会决不能成为宣扬“港独”的平台。因此10月31日,委员长会议拟将释法纳入议程,随即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第四款,就法律解释草案征询基本法委员会意见。11月3日,基本法委员会开会讨论释法事宜。11月4日,基本法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意见,常委会当天下午决定将释法纳入议程。11月5日,基本法委员会把草案和说明提交大会,大会在当天下午与翌日上午分组讨论。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5票全票通过对《基本法》第104条的法律解释。

  中评社:人大常委会为何非要出手释法?坊间所谓释法超越《基本法》,不尊重香港本地司法程序的议论,您如何回应?

  梁爱诗:梁颂恒、游蕙祯在10月12日宣誓时的言行,与《基本法》第一条相抵触,也与誓言中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相违背。立法会是建制内的机构,议员席位属于特区公职,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担任公职的必要条件,两人的言行表明其没有资格担任议员。

  就宣誓而言,香港本地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基本法》第104条没有规定不依法宣誓怎么办。《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则规定,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a) 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b)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如果没有全国人大的释法,不排除有人质疑《宣誓及声明条例》超越《基本法》,因为后者没有对丧失议员资格作出规定。这次释法就讲明如果不依《基本法》第104条规定依法宣誓,就失去就任资格。

  如果本地法院先判决而错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无可避免要批评香港的司法机关。如果案件到终审法院,5名法官中有三位投票决定不提请全国人大释法,届时中央释法,又不可避免要批评终审法院。上述两种情况对香港司法的冲击更大。所以,在审判前先做出解释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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