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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惠珠:仅人大常委会拥违宪审查权
http://www.CRNTT.com   2019-11-20 11:23:26


(图源:大公网)
  中评社香港11月20日电/据大公报报道,针对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禁蒙面法》司法覆核案判决的关注,泛暴派歪理连篇,公民党郭荣铿声称,法工委的讲法是从根本上否定本港司法机构审理有关本港法例违宪审查的权力。多位法律专家接受《大公报》访问,反驳泛暴派谬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指出,泛暴派将法院拥有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混为一谈,混淆视听。她强调,解释权与违宪审查权是两个概念,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违宪审查权,香港法院并无此权力。\大公报记者 海芯葆 高仁

  谭惠珠表示,解释权是指可对法律条文内容作出解释,但并不能指某一法律条文违反基本法。根据基本法第1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如认为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故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违宪审查权,法院并无此权力。

  谭惠珠指出,香港法律界在回归后一直将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混为一谈,但早在回归的前十年,已有内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其谬误,可惜未能得到更正,如今才会集非成是。

  促特区政府上诉

  另外,郭荣铿声称,今次案件完全不涉及两地关系,即属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因此本港法院对此案件完全有管辖权。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梁美芬认为,案件涉及特首行政权,而行政长官既要向中央负责,也要向特区负责,所以具有双重角色。特首有行政权力处理特区之内的动荡,而《禁蒙面法》是衍生出来的权力之一,所以今次是自治范围之外的事。她认为,特区政府应继续上诉,透过香港法庭进一步阐述理据。

  中途离职的基本法原草委、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声言,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有提出《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违反基本法,不等于法院将来无权裁定法例违反基本法。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前副院长顾敏康指出,根据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由此可见,香港法院还是有解释权力的。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有最终判断和决定权力”,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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