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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罗周入狱彰显法治上诉改不了违法犯罪本质
http://www.CRNTT.com   2017-12-06 13:22:21


卢文端
  中评社香港12月6日电/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3人就今年8月高等法院上诉庭判处其监禁6个月到8个月的刑期,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将于明年1月聆讯。律政司对黄罗周三人刑期的覆核以及高等法院上诉庭所作出的判决,主要是考虑到三人参与及煽动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行严重,而原审裁判官判罚过轻,与三人的违法行为极不相称。不论是律政司提出的刑期覆核以及上诉庭的判决,都是严格按法律程序和原则办事,具有坚实的法理依据,量刑适当,得到法律界人士和主流社会的认同,反对派“政治审判”的指责是对香港法治的恶意抹黑。尽管终审法院接纳三人的上诉,但却改不了他们违法犯罪的本质。相信终审法院一定会按照香港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彰显法治精神,作出符合社会利益的最终裁决。

  作者:卢文端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2014年9月,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在特区政府总部东翼空地前参与非法集会,并且非法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还作出了扰乱秩序、侮辱性或挑拨性行为。三人以“重夺公民广场”为由,带头翻越围栏,闯入政府总部东翼前地,冲击现场保安及警方的防线,引发了严重冲突,并揭开了违法“占中”的序幕。

  律政司覆核严格按法律程序
  
  参照其他普通法系地区的类似案例及判罚,基本上涉及到非法集会、参与骚乱或袭警的任何一项罪名,刑罚一般在4个月至4年监禁不等。然而,2016年8月,东区裁判法院裁定3人非法集结及煽惑他人非法集结等罪成,但却只分别判处周永康3星期监禁,缓刑1年,罗冠聪120小时社会服务令,黄之锋80小时社会服务令。判罚与三人的违法行为极不相称,社会舆论哗然,认为判决难以对违法冲击行为产生阻吓力。

  律政司亦认为该判决忽略3人罪行的严重性,随即向高等法院上诉庭申请覆核刑期,要求改判即时入狱。今年8月17日,高等法院上诉庭作出裁定,将3人的社会服务令及缓刑改判为即时监禁,黄之锋为6个月,罗冠聪为8个月,周永康为7个月。

  上诉庭的判词,不仅罕有地全面推翻原审裁判官的判决,而且列出5点理据,指出原审裁判官判刑过轻,一面倒错误地就答辩人的个人情况、犯案动机等因素,给予不相称的比重,无考虑判刑须具阻吓性。法庭考虑到案情、动机等因素,认为必须向以行使集会名义漠视法纪的行为给予阻吓。判词还指出,假以自由行使权利为名,而实质是破坏公共秩序及公众安宁的行为,会导致社会陷入混乱状态,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令其他人士无法行使其应有的权利和自由。如该情况未能有效制止,则自由、法治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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