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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法本地立法应形成倒逼机制
http://www.CRNTT.com   2017-11-08 09:56:25


城市智库“就是敢言”计划召集人陈晓锋。(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11月8日电/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这是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也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本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明确了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作者:陈晓锋 法学博士 城市智库“就是敢言”计划召集人

  国歌法在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后,香港应进行本地立法,尽快完成法律适应化的工作。然而,就目前香港的政治生态尤其是立法会拉布丑态百出、街头抗议之风盛行,反对派必定会采取各种“无赖”方式阻碍国歌法在香港的本地立法。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他们对祖国的敌视以及自己不愿意接受“一国两制”的现实,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们对于国歌法本地立法的恐惧。近年来香港发生了一系列有组织、恶意的“嘘国歌”的行为,还有“港独”分子借机挑战国家主权、安全的原则底线,因此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防范类似行为和增强香港同胞的国家意识、爱国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全国性法律并不直接在香港实施,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后,应由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在未进行公布或本地立法的“过渡时期”,特区政府需要向公众清晰展示立法决心和立法时间表,采取必要的指引方式,引导市民逐步建立对于国歌法的尊重,防止反对派在“过渡时期”恶意频繁违法。

  基本法第18条规定“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这就意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的方式有两个,一个是在当地公布,另一个是在当地立法实施。在实践中,部分全国性法律也可以由香港特区政府直接在其政府宪报上公布即可实施,无须再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香港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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