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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世功:别忘了香港基本法来源于宪法
http://www.CRNTT.com   2014-06-27 00:48:40


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强世功(中评社 王永雪摄)
  中评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 王永雪 林艳)6月25日下午,由全国港澳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协办的“香港白皮书座谈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报告厅举行。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强世功表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的宪制基础,共同建构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

  强世功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制基础不仅是基本法,而且也包括宪法。中国对香港的主权决定了香港的宪制地位,早在香港回归之前,香港的宪制地位已经确定下来,即它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拥有香港的主权,香港的前途不可能是殖民、独立或自治,只能回归中国,由中国政府恢复在香港行使主权。

  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其中明确中国政府声明“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强世功指出,联合声明是国际法文件,用国际法的形式再次重申了中国政府对香港拥有主权,进一步明确了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加以制定。

  1982年修改通过的宪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强世功认为,这实际上从宪法的角度肯定了“一国两制”构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

  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强世功表示,从法理上中,“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要理解香港基本法,固然要严格遵守基本法的文本,但也不能不考虑宪法的有关规定。

  强世功认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的宪制基础,共同建构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具有国家宪法的一些特征。基本法和宪法在国家宪政制度层面上,确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这个制度与多党合作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自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中国宪政体制中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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