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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学:中央对香港自治有监督权天经地义
http://www.CRNTT.com   2014-06-26 01:08:56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平学教授(中评社 王永雪摄)
  中评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 林艳 王永雪)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平学教授6月25日下午参加在京举办的“香港白皮书座谈会”,对白皮书的有关论述做出解读。他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不论自治程度多高,仍然是地方自治,不是独立,中央对它如何实行自治拥有监督权天经地义。

  “香港白皮书座谈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报告厅举行,由全国港澳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协办,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饶戈平教授主持。此次座谈会是香港白皮书发布后,在京举办的最为重要的一场有关香港问题研讨会,因此现场引发了港澳媒体的热烈关注。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在阐明特别行政区制度在香港的确立时指出:“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这一论断引起了香港社会一些人的非议,有人声称“监督权力”是新概念;有人指责,中央的“监督权力”没有法律基础,是“僭建”的权力;有人甚至表示这个新提法“与基本法中‘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原则相违背,基本法已名存实亡”。事实真的如此吗?邹平学认为,这里有必要论法讲理,以正视听。

  邹平学表示,无论基于法理还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拥有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力毋庸置疑,根本不是什么“僭建”的权力。事实上,中央拥有的全面管治权本身也包含监督权力,中央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力是中央享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的应有之义。中央的监督权力和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对立的,它们的共同目的都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它们都必须依法行使,遵循法治原则。

  第一,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力有充分的法理基础。邹平学说,首先,这是中国拥有对香港的主权所决定的。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中国自古以来就拥有对香港的主权,制定香港基本法、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决定在特区实行的制度,是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必然结果。恢复行使主权有多种形式,其中就包括行使管治权和监督权力。设计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无论是规定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规定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还是规定中央对香港特区的权力以及授予香港特区多大范围的高度自治权,都是以国家主权归属于中央、中央拥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和对包括香港在内的各个地方的监督权力这一根本的政治现实为前提和基础。

  其次,这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所决定的。邹平学说,从中外主流的公法理论对单一制的研究来看,有三点共识:单一制的理论非常强调国家管治权力源于中央、集于中央;单一制的根本原则在于地方没有主权特性,地方没有独立于中央的权力;单一制的制度形态突出强调中央对地方的绝对控制权以及地方权力性质的授权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具体内容及其变化发展均单方面取决于中央。所以,在单一制国家里,任何地方包括特别行政区没有固有权力,没有剩余权力,地方权力都来源于中央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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