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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草案:法院可直接认定恐怖组织和人员
http://www.CRNTT.com   2015-02-26 09:48:48


  中评社北京2月26日电/昨日,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对比去年10月的一审稿,二审稿不再硬性规定交通运输安检制度。

  1 定义

  “恐怖主义”界定为相关“主张和行为”

  一审稿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企图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引发社会恐慌、影响国家决策、制造民族仇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的思想、言论和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有关定义的规定尚不够准确,建议进一步作出更清晰的界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恐怖主义的定义修改为“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

  2 安检

  物品开封验视不作硬性要求

  根据一审稿,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制度;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重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安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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