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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法院执行工作发生历史性变化
http://www.CRNTT.com   2019-03-12 15:37:20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中评社 张心怡摄)
 
  第三方面,大力推进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破解执行中的“四大难题”。我们常说执行难有四大难,这是历史上形成的。

  首先是查人找物难,因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担负着为当事人查人找物的职责,这一点跟国外很多国家的做法是不一样的,国外很多国家只是当事人告诉法院、告诉执行机构说有哪些财产,执行机构就去给你采取措施就行了。但是我们要担负着查人找物的职责,过去是“登门临柜”的这种形式下,一家银行一家银行地跑,一家房地产部门一家房地产部门跑,千里奔袭,“登门临柜”,可见它的效率是很低的,这么大量的案件,我们必须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了覆盖全国、覆盖基本的财产形式,四级法院干警都能统一适用的、网络化的财产查控系统,将各种财产形式一网打尽,从而破解了查人找物难题。

  二是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难题。隐匿转移财产,用无所不用其极的手段来规避执行,这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因此我们推进了信用惩戒体系,出台失信名单制度,构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人人喊打”的局面。

  三是管理上的难题。长期以来由于案件大量积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体外循环”“抽屉案”是个现象,管不到人、管不到案。所以,我们建立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和流程节点管理平台,把所有从立案开始一直到办结,所有案件办理的节点都在四级法院的监控之下。过去执行不规范的现象,通过这种办法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和改进。

  最后是财产变现难题。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人员通过查,查到的是存款,这对执行人来说是非常幸福的事,因为存款划拨到法院的账户,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既省时又省力,又不会出现太多的麻烦。但是,实践情况是复杂的,我们遇见的起码有40%到50%,甚至有的地区是60%,查到的是各种形式的财产,比如房地产、证券、股票、车辆,甚至生猪、牛羊,我们需要把它变现成现金支付给当事人。过去传统的拍卖,就是委托拍卖,现场敲槌的这种拍卖,受时间所限,再加上受众范围所限,所以成交率低、溢价率低。更重要的一点,也是让我们广受指责的现象,就是权力寻租、暗箱操作、不法的利益链条。我们推出的网络化拍卖和网络化的评估系统,使我们的拍卖成交率、溢价率大幅度提高,特别是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佣金,因为这种网拍是不收佣金的。我们这几年光给当事人节约佣金205亿,我说的这是非常精确的数据,因为网拍的每一件案子,整个拍卖过程都在我们最高法院指挥中心掌握得一清二楚,一点往里面塞假的可能性都不存在。从开始网拍之后,我们在拍卖环节的投诉率微乎其微,违法违纪目前几乎是零。

  这四大难题的破解,我认为是这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大变化,基本的变化、模式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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