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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重大“民告官”案件政府负责人应出庭
http://www.CRNTT.com   2016-12-16 15:45:37


  中评社北京12月16日电/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行政诉讼又俗称“民告官”,今后这类案件或许不再“难见官”。江西省近日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专门出台意见。其中明确,重大“民告官”案件政府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根据《江西省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行政机关应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假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不予以受理,甚至干扰判决。

  意见显示,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确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同时,应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仅委托律师出庭。这就意味着以往“民告官,不见官”现象有望得到改观。

  除了出庭以外,在庭审中,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自觉接受法庭调查,同时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做到“既出庭、又出声”。要通过积极举证、认真辩论等方式依法争取法院的支持。

  另外,意见还要求积极发挥互联网作用,积极推行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实现网上受理留痕。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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