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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英:海南为自贸港制定法规权力分三层次
http://www.CRNTT.com   2021-06-22 00:40:36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中评社 徐梦溪摄)
  中评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徐梦溪)6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出席国新办举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授予了海南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大的立法权限,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哪些规章制定权?

  王超英表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赋予了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权限。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性的规定,也可以涉及依法应当制定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重要实践,需要全方位、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的核心是制度创新,推进各项制度创新落地实施,可能会遇到一些与现有体制机制的不适应和约束。为了赋予海南更大的改革自主权,使得各项改革措施于法有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进行了专门设计,即对涉及中央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在提出原则要求的同时,一方面尽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作出具体规定,或者授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按照总体方案的分工方案制定具体办法。另一方面,也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给予进一步的立法授权。

  根据立法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的规定,现在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自由贸易港制定法规的权力可以分成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73条的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海南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针对地方性事务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个层次,是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权。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里,对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作了立法授权,就是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这个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在立法法第74条也有相应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的法规制定权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变通性的规定。但是如果是有变通性的规定,在备案的时候,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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