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6日至8日,药品监管部门对吉林长春长生公司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随即责令企业停产。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的行为,让整个社会都为之愤怒和震惊。当年10月16日,监管部门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罚没款91亿元等多项行政处罚决定。
这起事件,也成为疫苗管理法制定的导火索。
事实上,我国在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经对疫苗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但长春长生事件的发生,却让疫苗管理制度中的不足之处显现出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指出,近年以来,在疫苗领域中发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心系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多次开会研究,其中有一项重要的要求,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疫苗的管理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行动起来,我们整理了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提出了专门立法的想法。专门立法首先就是要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疫苗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袁杰说。
对疫苗管理进行专门立法,还在于疫苗的极端重要性。袁杰指出,法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疫苗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着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着我们国家和民族未来的生命质量,是我国卫生工作方针中以预防为主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袁杰说,由于疫苗活动和疫苗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关于疫苗的法治建设就显得更为重要,进一步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因为疫苗在管理上有一些特殊性,质量要求也比较高,所以专门立法有利于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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