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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步入提升绿色发展能力新阶段
http://www.CRNTT.com   2019-06-29 11:12:32


  中评社北京6月2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2016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启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2018年8月后更名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同属生态环保的政治巡视和法治巡视。从成效来看,第一轮督察问责了1.8万多人,解决了8万多个人民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第一批督察“回头看”追责6219人,推动解决了3万多个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各地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显着提升。总体上看,以《规定》的印发为标志,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正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目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正从以督促地方端正生态环保态度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为主要任务的阶段,步入以强调增强生态环保基础、提升绿色发展能力为主要任务的阶段,其制度建设越来越健全,实施越来越深化,重要领域越来越得到各方面认可。

  具体来讲,面对建设新时代生态文明的目标和任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实施呈现出以下一些新特点:

  从督察功能来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从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转变,推进了各地的高质量发展。经过三年多的督察工作,我国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经济质量也得到一定提升。例如,在对“散乱污”企业的整治中,环境友好型企业得到更多发展空间,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可以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解决了环保法律施行过软的问题,促使环境保护真正进入“五位一体”大格局。此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各地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节奏,严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的做法。这些措施,也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长远协调共进。

  从督察事项来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从侧重环境污染防治向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并重转变。2016年至2017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事项主要是环境污染,如水环境质量和空气质量、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工业园区环境污染、区域性行业性环境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城镇垃圾处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问题。2018年8月后,生态保护的内容在督察反馈意见中的比重增大,生态破坏问题得到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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