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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以“绿色民法典”回应时代需求
http://www.CRNTT.com   2020-05-28 10:52:12


  中评社北京5月28日电/据光明日报报道,作者:吕忠梅(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

  今年两会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在保持市民社会一般私法的基本属性基础上,用18个条文专门规定“绿色原则”、确立“绿色制度”、衔接“绿色诉讼”,形成了系统完备的“绿色条款”体系,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我国法律中的全面贯彻奠定规范基础,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民法制度保障。

  第一,确立绿色原则,为民事活动规定普遍限制,“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习近平总书记反覆告诫我们:“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人必须“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民法典草案第9条通过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为传统民事主体的“理性人”增加了一层“生态人”色彩,也体现了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价值观。

  第二,为生产生活施加普遍环保约束,保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绿色发展需要通过对生产、生活施加环保约束、形成“倒逼”机制来实现。民法典草案第326条和第346条把遵守环保要求和用途管制作为合法行使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边界范围和前提条件,第509条第3款把“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合同正当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有助于“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这些规定对于“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都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重要环境要素公有,分层保护环境权益,实现“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民法典草案从对优质生态产品的充分供给和公平分配的角度,作了制度安排:民法典草案确认并扩展宪法有关国有资源的范围,把重要环境要素纳入国有资源范畴,为从全民利益、公众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资源奠定权属根基。民法典草案第325条规定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为体现资源价值、保证利用效率、实现惠益共享提供机制保障。在公民个体性和集体性环境权益的确认和保障方面,第274条有关小区绿地共有的规定,第286条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物权救济,以及相邻关系条款,都有具体而明确的安排,体现“环境就是民生”的鲜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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