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法衔接原则
规范相关处置程序
处理检举控告是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称,实行检举控告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多年来,这种形式的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个别地方、部门也出现了诬告、陷害等问题。
“有些诬告事情虽小,却很难查清楚,群众戏称‘一封信、几毛钱、查半年’。这些诬告虽然总量不大,但杀伤力很大,让一些受到诬告的党员干部寒了心、泄了气。”宋伟说。
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对此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宋伟介绍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有关诬告陷害条款由此前的组织纪律部分调整到政治纪律部分幷进行了补充、完善。
“这些规定是这项工作的法律和党内法规依据。”宋伟说,但这些依据不能替代具体工作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