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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一国行动党”党章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9-08-18 16:29:41


“一边一国行动党”党章。(中评社 黄筱筠翻摄)
  中评社台北8月18日电(记者 黄筱筠)由陈水扁力挺的“一边一国行动党”18日下午在台湾大学校友会馆举行成立大会,并通过党章草案,党名为“一边一国行动党”,简称一边一国;英文名称为Taiwan Action Party Allinace(TAPT)。成立宗旨就是希望促使台湾成为主权独立的现代化国家。

  台中监狱未核准陈水扁出席,引发扁系人马不满,认为是民进党打压。

  党务会议选出15位中央工作小组人员,再自行选出召集人一名,由前台北艺术大学校长杨其文担任召集人,也选出7名仲裁小组成员,互相再选出一名组长,由陈水扁医疗小组医师陈顺胜担任。杨其文出任党主席呼声高。

  “一边一国行动党”党章全文如下:

  本《“一边一国行动党”党章》 (以下简称党章) 规范【“一边一国行动党”】之组织架构、功能及运作方法。本党章共分六章,详述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党名称为【“一边一国行动党”】(简称一边一国),英文名称为Taiwan Action Party Alliance(TAPA)。

  第2条 本党的宗旨为促使台湾成为主权独立的现代化国家,并申请加入联合国成为会员国。

  第3条 本党以建立现代化的台湾国为核心理念,以普世价值的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环保、公义为行动准则。

  第4条 本党主事务所设于首都所在地。

  第二章 党员

  第5条 凡年满十八岁,认同并服膺本党党章之规定者,得申请为本党党员。党员入党办法另订之。

  第6条 党员之权利与义务依党章及内规规定解释与行使,在组织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具有强制性。

  第7条 党员之权利如下:
  (1)党员有依据党章及内规参与选举、被选举和行使罢免权之权利。参与选举、被选举和罢免权权利之行使办法另订之。
  (2)参与本党会议时有发言、提案及表决之权利。
  (3)对本党有建议及获得非机密资讯之权利。
  (4)对本党内部之公开性活动有参与之权利。
  (5)对本党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权利。

  第8条 党员之义务如下:
  (1)遵守党章及相关内规、服从本党决议并支持本党政策。
  (2)参加本党指定之讲习会、教育训练和活动。
  (3)宣扬本党独立建国理念,争取在地及网路社群支持者。
  (4)担任本党指派之工作及职务。
  (5)拒绝不正当的利益,并不得参加或帮助违反台湾人民利益的集团或组织。

  第9条 党员得随时以书面声明退党,但具本党职务者必须先完成必要之交接程序。党员退党时不得要求退还其缴交之党费。

  第三章 组织结构及功能

  第10条 党员大会 (以下简称大会) 为本党之最高权力机构。每年由“中央工作小组”召集人召集一次。必要时,经“中央工作小组”决议,“中央工作小组”召集人应在一个月内召集临时大会。

  党员大会职权如下:
  (1)修订本党党章与纲领。
  (2)听取并检讨“中央工作小组”召集人之工作报告。
  (3)听取并检讨“中央仲裁小组”组长之工作报告。
  (4)受理及议决党员提案。
  (5)选举、罢免“中央工作小组”成员及“中央仲裁小组”成员。
  (6)议决“中央仲裁小组”移送之重大纪律惩处案。

  第11条 党员人数超过五千人时,本党之最高权力机构则由“党员大会”转移至“党员代表大会”。依全国各县市之党员数,每一百名党员选出一名“党员代表”(四舍五入),县市议员为当然党代表(名额外加),其职权同上。

  第12条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应有党员或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应经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
  一、党章之订定或变更。
  二、政党之合并或解散。

  第13条 本党设“中央工作小组”召集人壹人,由“中央工作小组”成员互选之,得票最高者当选。若出现多位同票数而无法明确决定当选者,“中央工作小组”成员应就最后同票数之人选再投票,以决定当选者。若再出现无法明确决定当选者之情形,则就第二次最后同票数之人选以抽签决定。

  “中央工作小组”召集人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中央工作小组”召集人为本党之负责人,对外代表本党,领导并指挥“中央工作小组”之运作,并督导秘书处执行任务。

  第14条 本党中央党部设“中央工作小组”,成员十五人,候补成员五人,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直选之,依得票数高低决定当选者。若出现多位同票数而无法明确决定当选者之情形,则由同票数之人选以抽签方式决定。“国会议员”及县市首长(名额外加)为当然“中央工作小组”成员。“中央工作小组”成员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中央工作小组”每个月开会一次,由“中央工作小组”召集人担任会议主席。候补成员得列席参与讨论党务,但无表决权。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中央工作小组”之决议须成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中央工作小组”之职权如下:
  (1)执行党员大会之决议。
  (2)规划本党执行策略与方案。
  (3)制订本党内规。
  (4)编制预算及决算。
  (5)审查党员对奖惩决定之申诉。

  第15条 “中央仲裁小组”为本党之独立监督机构,设成员七人,候补成员三人。成员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直选之,候补成员以得票数自然顺序决定。“中央仲裁小组”之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中央仲裁小组”成员互选一位为组长,组长负责推动“中央仲裁小组”事务。“中央仲裁小组”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中央仲裁小组”之决议须成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中央仲裁小组”之职权如下:
  (1)监督并评鉴秘书处及“中央工作小组”推行事务之进展。
  (2)审议“中央工作小组”制定之内规及提出之年度预算。
  (3)审议本党内各组织提报之奖惩案。

  第16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中央工作小组”召集人提名经“中央工作小组”同意后任命。秘书处另设副秘书长二人,由秘书长提名经“中央工作小组”召集人同意后任命。正副秘书长任期同为两年,以秘书长届满为期限,均得连任。秘书处负责辅佐“中央工作小组”召集人及“中央工作小组”之运作,其会务包括执行本党例行工作、掌握出纳会计、及内外连系等。

  第17条 “中央工作小组”召集人得视党务实际运作需要,聘请“顾问”若干名,其任期与该届“中央工作小组”召集人相同。“顾问”得列席“中央工作小组”会议,参与讨论党务,但无表决权。

  第18条 本党设中央党部,再依实际需要于全国增设各县市党部。县市党部之组织架构如同中央党部。

  第四章 纪律

  第19条 党员对本党之路线、策略、纲领、政策及主要干部之言行均得在组织内自由讨论及批判。但党员不得以见解不同或意见不同为由,拒绝服从本党的决议或拒绝参加活动。

  第20条 党员之言行有违背本党党章、纲领、决议或破坏本党名誉之情事者,本党得依情节轻重提“中央仲裁小组”予以警告、公开谴责、停权、除名之处分。

  第五章 财务

  第21条 本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党费,每年新台币二百元整,以现金至党主事务所缴纳或汇款至党指定之邮局户头。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献金。
  三、政党补助金。
  四、本党为宣扬理念或从事活动宣传所为之出版品、宣传品销售或其权利授与、让与所得之收入。
  五、其他依政党法规定所得之收入。
  六、由前五款经费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第22条 本党之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会计基础采权责发生制,并应设置帐簿,详细记录有关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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