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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委、独派声援陈师孟 记者会批马英九
http://www.CRNTT.com   2018-06-21 11:00:13


绿委蔡易余。(中评社 黄筱筠摄)
绿委蔡易余等人召开记者会,力挺陈师孟调查讽扁行动剧。(中评社 黄筱筠摄)
  中评社台北6月21日电(记者 黄筱筠)“监察委员”陈师孟调查讽扁行动剧,遭到“监察院”纪律委员会认定陈师孟须回避。民进党“立委”蔡易余、凯达格兰学校校长金恒炜、律师黄帝颖等人21日上午举行记者会力挺陈师孟,认为纪律委员会成员的“监委”都是马英九执政时提名的“监委”,希望新任“监委”可以进到纪律委员会。他们更痛批,马英九提名的“监委”是党国“监委”,刻意要架空陈师孟。蔡易余也表示,他们已经连署提案修正“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要求“监委”行使弹劾权必须要记名。

  “宪法”规定“监察委员”共有29人,马英九执政时提名通过18人,蔡英文执政后补提名11人。

  蔡易余等人上午召开“不敢记名字,党国“监委”躲什么?架空陈师孟,党国“监委”怕什么?”记者会。

  蔡易余表示,“监察院”新旧委员对于民主价值的不同,凸显出过去马英九提名的“监委”,在独立行使“监委”职权时很荒谬,竟然是捍卫过去党国的思想,还叫陈师孟要回避讽扁行动剧,理由是陈在15年前当过扁的“总统府”秘书长,这已经是15年前的事情,依照公务员的回避只有5年条款,“他都已经超过3倍之多”。

  金恒炜表示,让骯脏的人都透露出来,正是“监委”行使职权应记名的原因,而且“监院”纪律委员会不让陈师孟行使职权这是违宪违法。他指出,1997年“修宪”特别在增修条文中增立第7条第5项,明文规定,“监委”“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行使职权根据大法官释字第530号特别阐明“独立”的意思在“不受任何干涉”,“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且强调此系“自由民主宪政秩序、权力分立与制衡之重要原则”。所以“监院”“纪律委员会”自订的内规根本抵触“宪法”,当然无效。金恒炜强调,陈师孟“监委”可依“监察院”会议规则”第六条召集临时会议,以此来推翻违宪的“陈师孟条款”。

  律师黄帝颖表示,陈师孟主张让阳光进“监院”主张记名投票,但这样的党国“监委”却拒绝改革。他呼吁“立院”应修改“监察法”,让“监院”的弹劾改采记名投票。

  他指出,检察官起诉书、法官判决书要具名,“国会”开会全程转播,唯独“监察委员”弹劾表决不用记名,正当性何在?党国“监委”包庇犯罪。

  黄帝颖举例说,近年之两案,基隆市长张通荣关说酒驾,以职权胁迫警察纵放人犯,遭检察官提起公诉,一、二审判决有罪,“监察院”认定张通荣没违失,执意不弹劾;另一案件是前“检察总长”黄世铭泄密案,遭检察官提起公诉、检评会决议撤职,一、二审判决有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定谳,且黄世铭与马英九共犯泄密,事证俱在。“监院”二度拒绝弹劾黄世铭,掩护黄世铭以司法官身份退休,现在每个月领纳税人血汗钱新台币17.6万元 

  他表示,对于同一犯罪事实,检察官、法院比“监察院”更有法律能力查明真相,但党国“监委”却大逆其道,故意在张通荣案与黄世铭案做跟司法相反的认定。唯一的可能,就是党国的政治因素。无记名投票让党国“监委”可以不面对历史、不面对社会。

  律师詹晋鉴也说,按照“监察院”要求陈师孟回避的标准来检视,与马英九关系越密切的“监委”才需要回避,马政府对于扁案的介入很深,反而要求陈师孟“监委”退出才是荒谬,例如纪律委员会的成员、“监委”包宗和马英九两岸关系幕僚、“监委”刘德勋是周美青大学同学,这些纪律委员才需要在“监院”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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