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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转型面临巨大挑战
http://www.CRNTT.com   2021-04-14 00:01:50


  中评社北京4月14日电(评论员 乔新生)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照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企业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企业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设店铺或者参加促销活动,并且借助于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执法机关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的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人民币4%的罚款,总计182.28亿元人民币。这是我国反垄断执法历史上最大一笔罚款。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济日报》发表学者评论,强调这一处罚体现了“依法监管”,“审慎监管”的原则,体现了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监管思路,体现了科学高效监管的作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时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指导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13000字,详细分析了这一案件所列举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特别分析了“相关市场”概念,对阿里巴巴以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作出了明确解释。可以这样说,这是一份高质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它对推动我国平台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指导书要求阿里巴巴集团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

  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是在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城,成立于1999年。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举报,2020年1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调查。2021年4月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向当事人送到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准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同时考虑到平台经济特点,对于本案涉及市场进行调查,认定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定。因为它决定了调查的基本思路,同时也决定了这一案件的性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机关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作出详细分析,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是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物流服务、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付等。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属于双边市场,包含服务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这是因为当事人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50%,相关市场高度集中,当事人具有很强市场控制能力(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相关市场竞争难度大,当事人在关联市场具有显着优势。当事人具有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4月10日,阿里巴巴集团发布公告,表示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处罚决定,“我们诚恳接受,坚决服从。我们将强化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立足创新发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这标志着这家企业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行政指导意见,进行整改。

  无独有偶,我国另外一家著名品牌企业,主要股东大规模出售股份,金额高达上千亿元人民币。而我国一家著名平台企业则出现了巨额亏损。这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企业转型正面临严峻考验。

  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中国是少数大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重要国家。与欧洲联盟国家相比,中国出台了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法律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出租柜台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是,同样具有出租柜台性质的电子商务企业,却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显然是对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网开一面,目的就是要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和美国相比,中国电子商务企业缺乏创新精神。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几乎是完全复制美国电子商务企业的模式。如今美国电子商务企业已经实现华丽转身,电子商务企业充分利用自己所积累的技术和数据,开展多元化经营活动,从而使美国的电子商务企业成为美国数字经济火车头。无论是在美国资本市场还是在美国的经济体系中,美国电子商务企业都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

  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充分利用中国的“人口红利”和“消费红利”,不断向下侵入零售领域,从而导致中国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改变了中国的零售市场环境,同时也改变了中国就业环境。可以这样说,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曾经一度扮演重要角色。可是,随着电子商务企业资本集中,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已经成为“巨无霸”。它们充分利用自己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数据分析等手段垄断经营,严重损害经营者的利益,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之所以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实施监管,对电子商务企业垄断行为实施严厉处罚,目的就是要规范中国网络经济和数字产业,确保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步入正轨。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企业是网络经济的产物。由于中国电子商务企业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完全依靠中国人口规模和消费市场扩大市场份额,结果导致中国电子商务企业产业发展出现了垄断现象。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利用自己筹措的资本,在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横冲直撞,结果导致我国电子商务产业以及电子商务相关产业资本迅速集中,垄断现象越来越严重。如果这种局面持续下去,那么,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必然会导致中国经济误入歧途。

  正因为如此,国家通过修改完善反垄断法,规范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电子商务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由于中国电子商务企业缺乏创新精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已经面临瓶颈制约因素。我国经济已经进入平稳发展时期,电子商务企业疯狂扩张动力不再。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者不是痛定思痛,依靠科技创新,突出重围,而是充分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画地为牢,试图在中国数字产业领域实现数字割据。这是极其危险的现象。如果这种局面持续下去,那么,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必然会误入歧途。

  从网络经济到数字经济,经济形态发生变化,企业动力也必须发生变化。网络经济改变的是信息传输方式,塑造的是经营业态。数字经济时代,必须充分利用数据发展新兴产业,实现传统产业数字化和数字的产业化。

  在这个划时代的经济转型过程中,中国电子商务企业似乎迷失了方向。无论是在传统产业的数据化还是数据产业化方面,中国电子商务企业似乎都没有实现战略突破。阿里巴巴集团是最早意识到数据计算重要性的企业,可是,阿里巴巴作为电子商务企业,强调平台作用,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攻城略地,丝毫没有意识到,如果没有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数据实现传统产业的数字化和数据产业化,企业发展必然会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

  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处罚决定书内容来看,阿里巴巴集团充分利用自己的数据,从事垄断经营活动。如果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只是条件,那么,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数据从事垄断经营行为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掌握消费者的数据不是法律问题,非法使用消费者的数据才是法律问题。阿里巴巴以及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在保护消费者数据方面迈出坚实的步伐,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方面虽然获取了巨额利益,但是,电子商务企业似乎没有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心上,经营过程中奉行丛林法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处罚,可谓是亡羊补牢,但是,要想从根本上纠正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还必须认真反思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

  数字经济是建立在数据基础之上的经济体系。数字经济包括两个重要内容,一个是传统产业的数字化,一个是数字产业化。无论是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还是数字产业化,都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多少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是我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保护个人信息决定,都缺乏引导数字经济发展的具体行为规范。

  虽然我国许多学者大声疾呼,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借鉴欧洲联盟立法经验,完善中国数字法律制度体系,可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数字经济认识仍有待进一步提高,数据保护法律体系不足,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电子商务企业都可以做。可是,法律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正义,平衡个人、公共和国家利益关系。如果认为法律存在缺陷,就可以为所欲为,那么,在经营的过程中必然会肆无忌惮,电子商务企业数据经营必然会引发社会矛盾。

  电子商务企业肩负着双重使命:一方面,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考虑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实践总结经验,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提供可靠的建议。

  法律总是在问题出现之后才能制定。电子商务企业作为促进我国数字产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应当有规则的意识,有敬畏之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

  科技创新不足,却试图钻法律空子,这是我国电子商务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初期,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网开一面,一些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明显违反现行法规,但是,考虑到电子商务产业的特殊性,国家并没有严厉禁止。比如,一些电子商务企业没有获得金融经营牌照,可是,却擅自从事金融支付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希望为电子商务前景较宽松的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可是,如果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者产生错误思维定势,误以为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法外开恩,或者对电子商务企业不敢实施严格监管,那么,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必然会在错误的道路上狂飙突进。

  事实上,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电子商务企业冲撞行为所造成的。这些冲撞行为不仅破坏了中国市场竞争秩序,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得一些电子商务企业自以为规模巨大,国家不会实施严厉处罚,在网络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过程中,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恣意横行。。

  网络经济转化为数字经济,表面上看是更加充分利用数据财产,形成数字产业,但是,从本质上来说,数字经济是对传统网络经济的扬弃。传统网络经济强调的是规模效应,而数字经济强调的是创新效应。

  如果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了创新,或者过于相信资本力量,试图依靠积累的资本和市场占有份额,在中国市场横行霸道,那么,必然会导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步履维艰。

  发展数字经济,必须首先彻底改组中国的网络经济,肃清网络经济流毒,解决我国网络经济发展中平台企业存在的问题,规范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行为,确保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把主要精力用于数字产业发展方面。

  如果在数字产业发展中玩弄“猫捉老鼠”的游戏,以所谓“数据脱敏”规避国家保护消费者信息的法律规范,以所谓“契约自由”放大资本的作用,肆无忌惮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那么,电子商务企业必然会被彻底抛弃。

  中国将持续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努力引导中国电子商务企业从网络经济尽快转化为数字经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多管齐下,一方面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的数据经营活动,另一方面,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利用自己的资本,从事人工智能科技研发活动。如果中国电子商务企业不思进取,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试图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垄断经营活动,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那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会实施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处罚属于典型的“手下留情”。相信阿里巴巴管理集团会汲取教训,严格依法整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为中国数字经济转型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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